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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多数制 更符合民主基本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09-11-02 11:51:15  


绝对多数制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
  中评社台北11月2日讯/法学教授陈长文律师今天在《中国时报》发表文章“绝对多数制 更符合民主基本精神”。作者认为:“民主是一个需要精练进步的制度,绝对多数决选制当然不会是导正所有民主制度缺点的万灵丹,但却是一个让民主运行更合理并减少弊病的一个思考起点。”文章内容如下:

  上次本专栏是从“选举风气”的角度来谈绝对多数制。这次,我则想从民主的基本精神来谈这个问题。 

  民主制度解决争议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多数尊重少数”的部分,则通常是透过“宪法”或法律来保障少数的权利,于兹暂不阐论。然而从二○○○年的“总统”大选作为实例来看,仅管当时的泛蓝阵营有近六○%的支持度,当选者却是近四○%支持度的泛绿阵营。以少数却赢得选举的陈水扁,并没有得到过半数人民的支持背书,因此形成了民主正当性不够坚实的问题,反映在其施政过程中,也容易形成一种信任危机。在野党在心态上会不服气,认为自己才是“多数”,也容易合理化对执政者的政策抵制。为了避免这种少数困境的再度出现,应该要从选举制度上去思考改进。 

  此外,绝对多数制两轮投票设计,也有替代党内初选的部分功能。以台湾选举实务经验言,最困扰政党就是分裂参选问题。而政党之所以要在内部设计公平、透明的初选制度,就是要让不被提名的人心服口服,而避免分裂。然而目前的初选制度,存在着不一而足的问题。包括: 

  其一投票资格问题:若以党员认定,则容易形成“人头党员”,造成党内初选为少数党员大户把持。不以党员来认定,又担心初选结果为对方阵营操弄。民进党在○八年“立委”选举时,设计出了所谓的“排蓝民调”,却也引来党员的批评是自我放弃中间选民,而在之后的“立委”选举中大败。但是若“不排蓝”,却也会有其他的问题。举例而言,如果A党有甲乙二位候选人参加初选,采取普遍式(未排蓝或排绿)的民调决胜负,则也有可能给竞争的B党反动员民调的机会;例如B党若觉得甲的实力较强,则可以反动员B党支持者在接到电话民调时,表示其支持乙,使较弱的对手有较高的机会在A党的党内初选中出线。 

  其二选举公正性的问题:包括党员大户、贿选、设立电话专线影响民调等。由于目前选罢法的规范不及于党内初选,以上的公正性问题无法可管。由政党自行调查,又缺少公权力的资源。导致初选选风败坏,无足够财力的人根本无法通过初选的门槛。 

  单一名额选举采用二轮投票的绝对多数制,可以相当程度解决上述的问题。假设选区里只有A、B两个政党,两党各有两位候选人参选,而每个选民都投给自己的第一偏好候选人。则第一轮投票之后会有三种结果: 

  一、某一人获得过半票数:表示该位候选人实际上获得绝对多数的支持,不论是那一种选举制度都会当选。选举结果符合民意的真实偏好。 

  二、没有人获得过半票数,A、B两党各有一人进入第二轮选举:第一轮投票筛选出的候选人也就是自己政党内的优势候选人。此时第一轮投票等于是负担党内初选的功能,而第二轮投票就可筛选出多数政党。最后的当选者为多数政党里的优势候选人,符合民意偏好。 

  三、没有人获得过半票数,而某党的两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选举:则第一轮投票筛选出多数政党,而第二轮投票反过来负担党内初选的功能,筛选出政党内的优势候选者。最后的选举结果一样符合民意偏好。 

  基本上,选举制度的好坏应以选举结果是否符合民意的真实偏好来判断,而绝对多数选制,其结果会比较接近选民真意。当然,选务成本的增加,会是绝对多数决选制的缺点。也许不一定所有的单一名额选举都要采绝对多数决选制,可依重要性作不同的衡量;“总统”最需要(但可能涉及“修宪”),县市长与区域“立法委员”则其次(修法即可),到了乡镇市长层级,则就可以在选举成本的考量下,仍以较简单的相对多数决选制行之即可。 

  笔者认为,民主是一个需要精练进步的制度,绝对多数决选制当然不会是导正所有民主制度缺点的万灵丹,但却是一个让民主运行更合理并减少弊病的一个思考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