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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 不可萧规曹随

http://www.CRNTT.com   2009-12-09 10:15:48  


 
  总而言之,在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下,城镇房屋拆迁条例的出台,非但不能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反而由于将政府强制拆迁的行为合法化,从而使公民的房屋始终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

  部分参与论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学者,没有发现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要害所在,他们仅仅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出发,试图把城镇房屋拆迁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可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作出具体决定,这就导致政府可以随意地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拆除城镇居民的房屋。

  按照笔者的理解,为了真正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在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上至少应当设置三重保险:首先,必须把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强制拆迁;其次,假如国家的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那么,行政法规应当把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区别开来,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强制征收,并且给予补偿,但是,政府既没有必要也不允许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第三,如果修改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的用途,必须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那么,政府应当在出让土地的时候,向投标人说明具体情况,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重新调整开发方案。如果城市开发商认为与城市居民协商拆迁房屋的成本过大,那么,应该及时修改开发方案,保留城市居民的住房;如果认为可以出资购买房屋或者协商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应当未雨绸缪,事先与城市居民达成购买或者拆迁协议,顺利地实施自己的开发方案。

  按照笔者设计的城镇房屋拆迁条例,政府必须首先修改城市规划,然后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征收土地使用权,并且对外招标,邀请开发商实施城市规划。开发商事先应当了解土地情况,对地上建筑物的处分应当有整体盘算。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界定为民事行为,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参与城镇房屋拆迁。如果开发商认为城镇房屋拆迁成本过大,无利可图,那么,应当放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政府绝对不能动用国家的强制力,帮助开发商获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的观点概括起来就是,城镇规划民主化、土地出让市场化、房屋拆迁民事化,政府行为中立化。如果能贯彻上述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物权法》的具体规定,真正坚持以人为本,那么,相信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将会成为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神。反过来,如果萧规曹随,在制度设计上仍然沿用传统的思路,只是在具体的细节方面修修补补,适当提高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那么,城镇房屋拆迁纠纷还会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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