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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当庭高喊: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

http://www.CRNTT.com   2010-02-10 09:25:40  


 
  一、清醒地认识法治的现状。在国家层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仍是一个需要长期奋斗的目标。权力仍在嚣张,人治阴影不散,法治举步维艰。在社会层面,公民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有着很强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机会主义的色彩,比如对刑讯逼供的认识,对律师作用和价值的认识等。两个层面的现实都昭示我们:法治的基石仍不牢固,大厦仍需从根垒起。未来的法律人,既要坚持与裸奔的公权力作毫不妥协的斗争,又要注重对社会层面的宣传和沟通,为法治的未来夯实根基。

  二、清醒地认识我们的司法体制。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确实与世不同,用那些来自西式的法学范畴和话语,几乎无法解释它。简单而言,就是党委领导下的公、检、法一体制,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虽然也强调制约,但制约从来是次要的,而且几乎没有真正实现过。按照这种设计,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本不需任何外在力量--包括辩护人的介入。换句话说,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设计,从一开始,就没有给辩护制度留下位置和空间--它似乎是多余的,也是无用的。

  三、清醒地认识刑事辩护的执业环境。从现实眼光看,为了生计或者兴趣,无论刑事辩护多么凶险、艰难,都会有律师继续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但必须清醒地认识所处的执业环境:在中国,律师所要对抗的,不仅仅是作为控方的公安、检察机关;而且还包括法院,因为中国的法院与控方是天然的同盟军(即所谓“政法共同体”),法院天然地相信控方的主张、采信控方的证据,对刑讯逼供不理不睬;有时还包括当事人,因为他们同样可能出卖你,以邀功请赏,上演出“农夫和蛇”的悲剧。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居四战之地,处凶险之境,不可不小心谨慎。

  尘埃落定,征程尚远,让我们收拾身心、振奋精神,为了中国的法治事业,为了民族的长远福祉,继续远行。孙中山先生有言:“天下事不如意者十之八九,总在能坚而不烦,劳而不避,乃能期于有成。”愿以此与所有关心中国法治的朋友共勉!

  (作者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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