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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0-02-19 08:21:37  


 
  科索沃北部的塞尔维亚人坚决反对科索沃从塞尔维亚分裂。事实上,塞族区已成立了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受科索沃政权领导。此外,科索沃仍处于国际托管之下,并接受国际军事监督,科索沃政府根本没有独立管理的能力,不能独立形成国家意志。科索沃是在外来势力干涉下强行从塞尔维亚分裂的。外来势力仍在通过傀儡政权有效地主宰着科索沃内外事务。国际法专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有点国际法常识的国家,都不会承认科索沃。

  德国在科索沃宣布独立两天后就率先予以承认,并提出其国际法依据:一是1970年联大通过的《友好关系声明》指出,各民族都有权在自由和无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及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各国有义务依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尊重这一权利,即所谓的“民族自决权”。二是该文件在总则部分规定,如果一国尊重平等、自决的原则,不分种族、信仰、肤色,有一个代表全民的政府,就应保护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德国在承认科索沃时主张反过来解读:由于塞尔维亚违背了上述原则,就应对其进行肢解。

  国际法专家指出,上述解读方式显然不能令人信服。对“民族自决权”的规定也是含糊的,因为在国际实践中,“民族自决权”有内外之分,对内意味着“自治”,对外意味着“分裂”。

  国际法专家还指出,科索沃阿族受到不公正待遇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即使当时的情况导致其民族自决权由内转外,获得了“分裂”的权利,那么科索沃理应在国际部队进驻后不久就行使这一权利,而不是等到2008年。科索沃宣布独立时,阿族受压的状况早已结束;塞尔维亚也在2006年修改了宪法,写进了民族自治的内容;1999年联合国关于科索沃问题的1244号决议也明确规定,国际社会应帮助阿族实现民族自治,而不是分裂。假如阿族一度获得的“分裂权”可以无休止延续的话,那么只能鼓励那些已达成民族和解的力量撕毁协议重新开战。世界将陷入新一轮混乱。

  似乎也正因如此,德国等已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反覆强调,科索沃只是“个案”,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先例”。从中不难看出其“心虚”。说穿了,其承认科索沃独立,完全是出于政治需要。现在,“球”被踢到海牙国际法庭。该法庭能否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科索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断,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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