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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院”应否成立两岸小组

http://www.CRNTT.com   2010-02-22 11:22:28  


 
  此外,针对设立两岸小组与否的问题,身兼中国国民党主席的马英九2月10日于国民党中常会发表三点立场:一、不反对加强监督两岸事务的“国会”机制;二、“立法院”设立两岸监督机制,必须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三、任何监督都应公开透明,开放媒体采访,尽量避免召开秘密会议。 

  由此三点可以看出,马英九对于“立法院”的职权相当尊重,但是希望能够符合台湾相关法之规定,而非如某议者以为“总统”干预立法权,逾越了宪政分际。 

  该议者强调,“立院”可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立法院”于必要时,得增设特种委员会”,并可比照“修宪”委员会的做法,使两岸小组成为任务型编组,马英九不该对此提出疑虑(马英九曾谈到,“(两岸小组的)性质与位阶是什么?跟原有委员会在职权功能有无扞格之处?”) 

  然而,吾人认为,“立院”的确可以依“立法院”组织法设定其认为必要的特种委员会,但是重点在于是否有其必要与适当。目前“陆委会”是向内政委员会报告,然而,若依照目前“立法院”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运作要点”来运作“两岸小组”,恐有不适法或违宪的争议。根据国民党团书记长林鸿池的说法,“立法院”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可以做成决议直接送院会讨论,如果委员会跟小组决议相异,就会产生权责不清、指挥不一的情形。“立法院”的各委会是正式编制,而两岸事务因应小组只是任务编组,委员会的职权可能因此会被架空。” 

  赞成成立“两岸小组”者的另一说法是认为现行“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不能包含所有的委员(一般来说仅8或9人),然而,成立一“两岸小组”便能容纳“立法院”全院113席“立法委员”?若此,则此一特殊的两岸“小组”也不需要存在,直接利用“立法院”院会讨论便是。 

  另外,林鸿池提到,“两岸相关协议签署前,“立法院”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可以邀请部会首长事先磋商,这也可能引发“立法权侵犯行政权”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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