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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炒房有三宗罪 国资委需要真作为

http://www.CRNTT.com   2010-03-05 10:46:25  


 
    优势心理

  拿地的房企,与卖地的地方政府之间,既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更是一对买卖关系。买方强势的时候当然要利用优势争取更多利益,这个时候政府的监管职能往往会退避三舍。比一般房企牛气得多的央企更是如此。

  在多个地方城市的招商公文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文规定将吸引央企来开发土地作为重中之重。辽宁一个沿海城市,一次就批给一家央企20平方公里土地。

  在最近的广渠门地块更改规划事件中,央企的优势心理可见一斑。

    国资委需要真作为

  对于央企大规模炒房,从管理者国资委的态度来看,经历了一个“严格限制—放纵—表态限制”的循环。

  2004、2005年央企纷纷确定主业,国资委严格规定,只有13家央企可以将房地产作为主营业务;但在地产市场火爆之后,130家左右的央企中,大规模投资地产的央企差不多达到100家,尤其是2009年央企大肆制造地王的时候,国资委却没有采取什么有效行动对此有所监管;直到2010年1月,房地产市场已经走下坡路,国资委才出台规定,称房地产非主业的央企,在地产方面获得的投资收益,要减分计算。

  央企之所以会大规模进入地产行业,除了作为一个利益团体需要考虑自身利益,与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的考核方式极为密切。希望国资委不能光做央企的“婆婆”,更要记得自己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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