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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框架内完善社会保障更有利

http://www.CRNTT.com   2010-04-12 08:24:08  


  中评社北京4月12日讯/财政部负责人4月1日表示,将“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上海证券报发表中央财经大学政府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福重文章称,至少在近期,中国有没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大可商榷。

  社会保障税,或者社会保险税,是税中的另类,虽名为税,其实并不是税,至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就如现在普遍开征的排污费和矿产资源使用费,虽然名义上是费,但实际上是税(庀古税)一样。这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社保税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一般意义上的税,则没有也不可能实现指定用途;二是社会保障税具备有偿性的特征,个人缴纳的该税,将来必须返还给纳税者个人,而一般意义上的税,则完全不具备这个特点(只能说整体有偿,而整体有偿,在经济学意义上就是无偿),否则税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文章分析,采用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保障资金,也许是“完善”了筹资形式,但是这种简单的完善,纯粹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而且这种“完善”还将增加制度运行的成本。在中国,社会保障是个庞杂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保障。多年以前,我们确定了社会保障的一条基本原则,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核心是个人账户制度,而不是税收制度。这不同的保障内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等“分关把守”。这一点,常常被国人所诟病,认为是“政出多门”,且必然“管理混乱”。

  必须承认,这些部门,确实出现过管理混乱甚至腐败的现象,比如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等。但这并非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而仅仅是管理或者技术层次上的疏忽。问题在于,分关把守的各个部门,比税务部门更懂得各自领域的保险产品如何设计、如何改进。完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一并征收,能否做到这一点,大有疑问。在国外,也许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其必然性,因为,他们没有我们这么多的专司机构,采取税收形式筹集资金是自然而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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