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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违宪 律师炮轰

http://www.CRNTT.com   2010-05-09 09:32:17  


 
  肯定者认为,借鉴西方“土地银行”经验,有利于“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语)。

  担忧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部门利益大于国家利益,很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供应往往会单方面也以追求增值为目的,忽视城市规划的限制和对市场的调控作用。”

  但显然,各地政府对“风险提示”毫不在意。几乎还从来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像《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那样被地方政府如此积极地响应和实施。

  级差地租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管理城市”迅速变为“经营城市”,原本的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也更多的向“增量土地”扩张。

  还远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的2001年,我国已经建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就超过了1000家。

  而现今,则几乎遍布于全国的每个县市。

  2007年,正是在此情况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当年的主流媒体曾赞叹它为“土地制度的创新”,甚至不吝用“第二次土地革命”的称谓。

  但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一部门规章,从一开始就违反立法法。因为按照立法法规定,以国家名义和国家强制力进行的征收都必须由国家基本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依据200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所做的。

  而媒体“制度创新”的解读,事后证明更多的是一厢情愿的良好期盼。

  就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的2007年,征地拆迁民怨纷起。该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也是张兴奎认为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宪的理由所在:“出于储备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征收,一方面,由于对征收目的也就是土地用途无法确定,使得征收行为有违反宪法的嫌疑。

  “另一方面,如果征收时已经确定了土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质,那么储备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多此一举,何必早早征而不用储备起来。这种规定实际上将公共利益扩展到了整个经济领域,既包括公益性的,也包括商业性的,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但就在物权法通过的同时,“重庆最牛钉子户”以那座孤悬的危楼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张兴奎就曾向立法机关提交建议书,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过谈判定价的商业开发混为一体,违反宪法和物权法,请求启动立法审查程序;同时建议制定《土地征收法》,由公平平等征收取代强制拆迁,以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事实证明,纷涌而出的法律、政策,远远赶不上地方政府盈利动机导致的悲剧的发生。

  张兴奎说,他三四年间所代理的470多件土地案件,从根子上追溯,都能找到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影子。

  那一年,一篇名为《制度创新抑或违法行政》的文章明确提出,“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条件下,土地储备制度已然沦为剥夺最广大城市、农村居民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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