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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虽失败还须堵塞法律漏洞防反覆

http://www.CRNTT.com   2010-05-17 08:19:46  


 
  为何会造成这样的结局?这当然首先是大多数选民并不支持“公投五子”请辞后再补选,变相就普通议题进行“公投”的做法,劳民伤财有关。而在技术层面上,“公投五子”平日的某些行径,也令一些泛民主派的基本支持者觉得反感而不去投票。另外,除了“公投五子”外,其余“公投B队”是一群不见经传的年轻人,再加上港人普遍认为这次补选是港费公帑,影响投票意愿。 

  其实,那些“民主派”们,口口声声说是要争取民主,但他们的行径,却是打着“民主”的旗号反民主。他们在策动“公投”之前,就没有广泛吸纳选民意见。这就使一些本来也希望香港能早日实现“双普选”的选民,就感觉到由这种并不民主的人去争取民主,等于是与虎谋皮,倒不如支持港府的“政制改革方案”--尽管他们也并不完全认同“政制改革方案”的安排,但毕竟港府在推出“政制改革方案”之后,确实是进行了谘询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有那么一点尊重民意的意味。因此,“公投五子”的自取其辱,也等于是给建制派阵营提供一个口实,去推行他们的“政制改革方案”。在这个层次上来说,“公投五子”策动“变相公投”,反倒是为香港的民主进程添上一层阻滞,因而成了民主派的一块绊脚石。 

  公社两党之所以落得的如此下场,固然是因为他们策动的“变相公投”,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没有法律基础,也没有法律效力,特区政府不会承认。不过,即使如此,建制派也需吸取教训,设法堵塞漏洞。实际上,尽管香港法律并无公投机制,但“公投五子”仍要钻香港法律的漏洞,说是“法律没有规定就可进行”。因此,日后应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及有关宪政精神——香港并非是一个独立政治实体,根本不存在所谓“主权在民”的问题,当然也就没有“公投”的法理依据,堵塞这个漏洞。

  另外,也须针对黄毓民等人并非因去世、须公职回避等原因辞职而致产生空缺需要进行补选,亦即是“非正常离职”下的补选的情况,引进某些机制,提出和审议通过修改规范立法会组织和选举的法律提案。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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