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公审会驳回公投案是捍卫法制正义行为

http://www.CRNTT.com   2010-06-04 08:24:03  


 
  其实,由台联党提出的“ECFA公投案”,还有更阴险的一着,就是要籍“全民公投”来偷渡“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以符合“台独”基本教义派“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的概念,实现“法理台独”。实际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表述,这本身就是违反《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国家定位的规定的。因为按《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属“中华民国”,简称“中国”。由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来表述台湾海峡两岸的。但台联党的“公投案”却将大陆表述为“中国”,等于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湾地区并不属于中国,而是另行成为一个不叫“中华民国”亦即简称为中国的“国家”,这明显是违宪的。而台联党内有不少宪法学专家,其主席黄昆辉也曾任过“陆委会”主委和“内政部长”,曾长期主持两岸关系和内政事务工作,当然知道“中国”一词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应以“大陆地区”来表述对岸。因此,台联党的“公投案”将大陆地区表述为“中国”,并不是疏忽或“习惯成自然”,而是刻意为之,就是企图透过操作“公投案”偷渡“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倘若“公审会”没有驳回该案,就等于是马政府已确立“台湾海峡,一边一国”,陷马英九于不义。这就是黄昆辉及其背后的李登辉的阴险之处。因此,“公审会”昨晚驳回这个“公投案”,首先就是捍卫了《中华民国宪法》所揭橥的一个中国原则。

  还有,台联党的“公投案”,也不符合有关公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体制及其组织法,国家财政或预算,金融,国际公约的批准,税赋,国际事务,特赦等,不得进行公民投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第二条也规定,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ECFA”有大量内容涉及关税、投资。因此,这已注定了“ECFA”是不适用于“公投”的。但是,台联党却要对“ECFA”提出“公投案”,这明显是冲击法制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审会”将之否决,也等于是捍卫台湾地区法制的严肃性。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