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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与WTO会员体签署FTA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08:04:11  


 
  其一、是在时程上,必须遵守“中先后台”原则。中国是“TWO”的前身--“GATT”的创始国之一。联合国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过了二七五八号决议后,“GATT”通过决定,取消了台湾当局在“GATT”中的观察员资格。一九八六年七月,中国正式提出恢复在“GATT”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台湾当局利用“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三条,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领域”的名义申请加入“GATT”。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会经过与中方以及各缔约方的广泛磋商,由理事会主席发表声明,承诺按照一个中国、“中先后台”、台湾当局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的原则,处理台湾“入关”问题。“GATT”理事会主席还进一步说明,“中国台北作为 GATT 观察员期间以及随后作为一个缔约方,其代表身份与香港、澳门代表身份相同。总之,中国台北的代表衔不得有任何主权国家的含义”。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GATT ”被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台湾“入关”谈判也转为“入世”谈判。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按照“中先台后”的原则,中国和中国台北分别于十二日和十三日签署了“入世”议定书。此后,中国于十二月十二日,中国台北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成为“WTO”会员。

  因此,“中先台后”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海峡两岸与“WTO”成员体签署“FTA”的时程先后次序问题。也就是说,一方面,中国台北作为“WTO”的会员体,确是如“TWO”规则规定那样,有权与“TWO”的会员体签署层次低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FTA”的贸易协议。另一方面,中国台北在与“WTO”会员体签署“FTA”时,必须遵守“先中台后”原则,亦即是在中国与某个国家签署“FTA”后,台湾才可紧接着签署。即使是台湾的条件已很成熟,也必须耐心等待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中国,就像当年的两岸分别“入世”那样。实际上,在“入关”以至是“入世”谈判中,本身是自由市场体制的台湾,显然条件是比中国大陆成熟的,而且也已谈判妥当,只待一签。但按照“先中台后”原则,也得耐心等待中国与“WTO”的谈判,待中国加入之后才能加入,即使是只有一天之差。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与“WTO”会员体签署“FTA”的问题上。

  其二、是在定位上,台湾必须遵循一个中国原则。正如“ GATT ”理事会主席所认定那样,中国台北作为 “GATT” 观察员期间以及随后作为一个缔约方,其代表身份与香港、澳门代表身份相同,中国台北的代表衔不得有任何主权国家的含义。也就是说,台湾虽然也是“WTO”的会员体,但其位阶只是与香港、澳门相同,并非是国家主体。台湾在“WTO”中的身份,只是一个单独关税区,只是中国这个国家主体的成员之一,真正代表中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情况下,台湾要与“WTO”会员体签署“FTA”,就必须承认台湾与中国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并须实现事先得到中国的同意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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