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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有限量刑不一 扁坐短牢享长富?

http://www.CRNTT.com   2010-06-12 07:05:27  


陈水扁这回真的有可能让非法贪污的钱变成“合法收入”
  中评社台北6月12日讯/《联合报》今天登出交大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林志洁“没收有限量刑不一 扁坐短牢享长富?”作者认为“刑事司法的操作需要更精致,台湾应尽速修法提供客观标准计算犯罪所得,改革没收法制,并建立客观的量刑准则,才能提高司法的信赖,避免贪污或财经犯罪的行为人坐享巨利的不正义。”文章内容如下:
 
  扁案二审昨天宣判,高院于扁珍的犯行上多认同一审的有罪认定,判决理由中对于扁夫妇败坏官箴、贪污不法行为严词批判;惟二审判决对于犯罪所得之判断则与一审有甚有差异,扁珍最后的刑度也由一审的无期徒刑降至廿年有期徒刑,两人没收追缴金额亦由一审认定的新台币十四亿降为八亿。同时,陈致中涉犯伪证、洗钱的罚金也减低,帮助洗钱的黄睿靓,其缓刑公益金更大幅下降,从一审的两亿下降为一千万元。

  这判决值得关注点有二,一、犯罪所得认定究竟标准为何?二、台湾的量刑是否应建立较为统一之准则?

  台湾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长期以来有着“重追人、不重追钱”的问题,理由根植于台湾没收法制落后,犯罪所得的认定标准不一,无法有效剥夺犯罪人的不法利益,使得贪污或财经犯罪行为人有利可图,心生侥幸,愿意以一己自由的短期丧失,换得家人或出狱后的预期富贵。

  在贪污犯罪中,犯罪所得常难以证明计算,在证券交易犯罪里也有同样问题。之前扁婿涉犯的台开案,对于内线交易不法所得,实务便是众说纷纭,有认为应采总额说(全部之总所得金额),有认应采净额说(所得应扣除犯罪成本)。至于究竟应以何时点来计股票价格?更是标准不一,甚至有以法院函询时间之股价作为股票计价之时点者。

  另外,台湾在没收犯罪所得时,该物或该所得,需属于行为人者为限,除非违反如洗钱防制法等特别法而有得以追征追缴者,若犯罪所得已变卖或变为其他财物、或在银行生大笔利息,或已非行为人所有,权利移转于他人名下,都不在可没收之列。任何深思熟虑的行为人,早就把钱七转八转到台湾无力追回的地方,仅有如扁案中的共犯陈镇慧,一分钱也未得,现在竟面临其房屋要来连带偿还扁氏夫妇的贪污巨款,恶法之不正义,莫此为甚!

  此外,台湾向来认为量刑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不如英美设有客观的量刑标准供法官于量刑时参酌,故而,同一行为,不同法官量刑差异甚大的情况多有所闻。虽然贪污罪不像企业或财经犯罪那么容易可设立具体的量刑准则,但起码,“不法利益多寡”、“造成危害程度”、“公务员的身分等级”、以及“是否返回犯罪所得”等,皆是可以具体列为量刑的项目。若同一个洗钱行为的缓刑公益金,可以因不同法官量刑,就从两亿降到一千万,差异之大自然引人争议。检察官起诉时如何具体求刑?法官审判时如何具体量刑?依照各项指标不同、订出客观的量刑准则,才能避免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一二审法院,对同一行为有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引发民众对司法信赖和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刑事司法的操作需要更精致,台湾应尽速修法提供客观标准计算犯罪所得,改革没收法制,并建立客观的量刑准则,才能提高司法的信赖,避免贪污或财经犯罪的行为人坐享巨利的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