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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教授熊卓为之死

http://www.CRNTT.com   2010-07-08 12:02:37  


  中评社北京7月8日讯/“这起原本属于个人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正是由于“非法行医”四个字,加之以北大医院的声望,经由央视等媒体报道后,最大程度地刺激了公众由此及彼的关联神经,在医学界及相关部门引发讨论的轩然大波,在某种程度上意外揭示了当前医学执业制度在现实操作中的尴尬。”厦门台海网日前登载纪实报道“北大医院教授熊卓为之死”,内容如下:

北大医院教授熊卓为之死与“非法行医”说

  (本刊记者)陈虹伟 (本刊见习记者)莫静清/文

  2006年1月31日,时年49岁的北大医学教授熊卓为死在了自己供职医院的手术台上。

  2010年4月28日,对于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状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二审)判决。

  终审分别驳回原告与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司法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确认被告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损害后果,判令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北大医院应赔偿原告王建国及熊卓为母亲共计75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原告代理人卓小勤从专业角度并不讳言以“非法行医”切入是一个“为确保责任认定公平性”的技巧。“最终我们确定的立案诉由不是医疗事故赔偿,而是由于非法行医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卓小勤告诉本刊记者。

  这起原本属于个人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正是由于“非法行医”四个字,加之以北大医院的声望,经由央视等媒体报道后,最大程度地刺激了公众由此及彼的关联神经,在医学界及相关部门引发讨论的轩然大波,在某种程度上意外揭示了当前医学执业制度在现实操作中的尴尬。

  毛群安2010年5月9日对本刊记者表示:“我个人认为,对于医学生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临床实践的必要性,大部分人都能表示理解,但谁又都不愿意让医学生给自己看病。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了每一个未来医生的成长,大家还是应该理解、关心、支持这些医学生的临床带教工作。”

  此前,2009年11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在卫生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亦曾就此事件回答记者提问,并未对其中的“非法行医”做定性判断,但对央视的报道表示遗憾。“对于重大的选题,涉及到医疗法律法规,涉及到一些复杂的医疗技术报道的时候,我们应该慎重。”

  对于此事件的争议焦点——“非法行医”,一审判决并未给予认定,终审认为: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给予认定。因此,原告上诉中提出的治疗医师资质等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关联。

  此时,距离熊卓为离世,已经4年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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