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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何以能够“一年一度”上演?

http://www.CRNTT.com   2010-07-18 08:08:59  


 
公判大会何以能够“一年一度”上演?

   2010-07-16 来源: 华商晨报(西安) 

  7月14日,湖南娄底市对数十名偷盗当地一家企业生产物资、阻碍生产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开展公捕公判大会,相关企业的员工及家属、当地的中学生等6000人参加。据悉,当地从5月份起,为保障该企业周边社会治安,正在开展重点整治工作。(7月14日 人民)

  不管是公捕还是公判都离不开“示众”的性质,而对公民具有人格侮辱特征的示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法外之刑。逮捕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使一个人被逮捕了,也不能确定其一定有罪,被逮捕者的人格尊严也应受到尊重,其人权应得到相应的保障。审判过程更应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等人身权利,即便是确定这些人是犯罪分子,那么他们所应该接受的应该是法律的制裁,而非法律规定之外的人格侮辱。

  看着一次次举行的公判大会上,动辄对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还要在脖子上悬挂牌子的样子,实在让人无法想象这样的活动对法治的进步有什么积极的意义。按照现代文明与法治的要求,这种公捕公判的形式主义,早就该被扔进历史的垃圾箱。但事实上,这种性质的示众,隔三差五便会在社会上抛头露面。

  比如,娄底的这次公捕公判活动的全称,叫作“湖南省娄底市优化涟钢及其周边环境公捕公判大会”。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的7月,娄底也曾举办过这样一次大会。这不由得让人产生一种错觉,这样的大会颇有一年一度进行下去的意思。

  到底是什么力量支撑着这种有悖于法治精神的“示众”活动一再上演?娄底新闻网的一篇报道写得意味深长,这篇报道的开篇是这样描述的:“将犯罪嫌疑人押下去”,钢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周加和在台上威严地发布指令。

  如若新闻报道属实,这将是怎样一番情景?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卑微,另一方面是公权力的趾高气昂。在这样的场景下,犯罪嫌疑人如同已经被宣判的犯人一样,成为了公权力耀武扬威的道具。在这出戏剧中,法律已经沦为了配角,唱主角的是威严发布的指令和发布指令的那个人。

  那篇报道的结尾是看客的对话,有人唏嘘,有人惋惜,有人幸灾乐祸,这些旁观者煞有介事地点评着。这情景不难让人想起鲁迅在《〈呐喊〉自序》中的论断:“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

  这两个场景的展示,让我们清晰地看到“示众”的社会需求,一方面,要满足个别官员耀武扬威的虚荣心;另一方面,要满足民粹主义的“看客”欲望。两种极其消极的社会心态,就这样在“示众”这一活动中携手亮相,但他们联手出卖的却是法治的尊严与民众的理性。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这样的“示众”活动已经越来越少,我们有理由期待法治能够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不仅仅是唱戏与看戏的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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