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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自由与适度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0-07-27 11:30:04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松紧流变

  “史上最严”金融监管:“大萧条”冲走银行“自律原则” 
 
  上世纪20年代,“自律原则”一直是美国金融体系的关键词。直到1929 年 10 月“大萧条”导致全美1/3银行倒闭、银行业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对金融业的监管才被重视,并促使193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后来被称为“对金融业最严谨的监管”的《银行法》(它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立的制度安排)。 这一背景与今天奥巴马出台新金融监管法案极为类似。 
 
  “大萧条”经历,让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户和投资银行客户)认识到,在遇到风险或紧急情况时,现实利益冲突让商业银行优先考虑自身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损。 

  70年代监管忽略消费者,对银行“大开绿灯” 
 
  美国的金融自由化过程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传统工业逐渐外包转移,金融主导、借贷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在美国确立。出于发展金融业需要,30年代建立起的严格限制措施,也在此时逐渐放松。 
 
  客观的说,美国日后繁复而充满活力的金融创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银行贷款业务的放松监管,次级抵押贷款也是在监管放松后被开发出来的创新产品。监管放松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些基础价值──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就相对削弱了。 

  消费者“自负盈亏”,监管在活力与稳定间寻找平衡 
 
  然而,说60-80年代的美国金融监管完全没有估计消费者利益,也是不公允的,几乎与金融自由化同步(甚至更早),美国就开始注重这方面的立法。但后来的次贷危机表明,即使美国很早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但是如果保护存在漏洞,也会“令整个金融大厦瞬间倒塌”──这一点,美国人在后来的次贷危机中体会更为深刻。 
 
  当时,美国颁布的《贷款真实法案》等法律,虽然规定贷款机构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却没考虑借款人其实缺乏专业知识理解复杂的贷款条件;《房屋所有权保护法》等法律对贷款利率水平作出严格限制,但却要求借款人自己判断贷款机构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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