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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的法理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0-07-28 11:00:48  


 
  判决第二依据是,科索沃单方面独立有没有违反联合国决议,主要分析内容是安理会第1244号议案。它一方面重申南斯拉夫联盟(及其承继者塞尔维亚)领土包括科索沃,并承诺尊重其领土完整,另一方面让联合国暂时托管科索沃,直到启动新一轮机制,最终落实科索沃的地位。对此,塞尔维亚认为议案已明确排除科索沃独立,否则就不会说“尊重塞尔维亚领土完整”,因此,它才有信心把案例主动送到联合国和国际法庭来争取支持。但支持科索沃独立的国家则认为,议案的“终极机制”,没有任何预设前提,何况讽刺的是,议案通过时的南联盟还包括黑山,黑山独立已令原南联盟领土不完整,可见科索沃地位的落实是“实”,领土完整只是条约签订那一刻的“虚”。

  判决第三依据是,目前令科索沃保持稳定的宪法,有没有排除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可能。事实上,并非所有国家都不容许境内分裂,例如,加拿大宪法就容许魁北克有启动独立的机制,并于2000年进一步通过《清晰法》(需注意的是,很多中文媒体把加拿大《清晰法》演绎为“加拿大反对单方面宣布独立法”),就启动独立公投时需要如何协商、达到什么准则有“清晰”规定。塞尔维亚和黑山分家后通过新宪法,开宗明义说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自治部分,塞尔维亚学者认为,这已反映科索沃单方面独立违宪;但科索沃人则认为,这部宪法并没有说自治区没有宣布独立的权力。对此塞尔维亚哭笑不得,因为他们也确实没有写清楚。这就像俄罗斯为报复科索沃独立,承认亲俄的格鲁吉亚分离主义地区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独立,所持法律理据之一,也让格鲁吉亚哭笑不得:根据苏联宪法,阿布哈兹这类自治区无权宣布独立,除非格鲁吉亚本身退出苏联——— 这原来只是一种逻辑思辩,想不到在俄罗斯学者眼中,却变成了阿布哈兹脱离格鲁吉亚的法律基础。

  假如国际法庭有关科索沃的判决只是含混过去,说“目前国际法没有清晰准则对这个别案例予以认可或不认可”,日后案例就有了回旋空间。如今,虽然科索沃是个别例子,但新的个别例子也会涌现;立刻被判决影响的另有其国:首先就是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其次是早就从索马里分裂、而且远比索马里管治有效、刚刚再度完成民主选举的索马里兰。假如它们都要国际法庭判决,无论结果怎样,都会变成纯政治事件。

  有没有解决方法?其实,国际法庭应说明白:“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等于“国际法庭承认其独立”,也不等于认同其独立符合主权国家的要求。正如在英国对岸公海一艘破船宣布独立的三人国家“西兰公国(Principality ofSealand)”,也许其行为同样没有违反国际法,因为人造破船、公海、无人认领等西兰公国的“立国基础”,都钻尽国际法的空子,但就是国际法庭如此裁定,也不等同于国际法庭承认“西兰公国”是独立国家。这点搞乱了,就容易被各国分离主义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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