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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经合会 落实ECFA

http://www.CRNTT.com   2010-09-10 10:17:13  


 
                        (二)两岸经合会符合国际惯例

  基本上,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机构安排”条款,以负责执行协定所列的谈判计划、监督协定执行、解释协定条文,是常见的做法。包括“中国东协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第十二条)、美澳自由贸易协定(第19条)、新加坡-日本经济伙伴协定(第117、128、132条)、马来西亚-纽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5条)、新加坡-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第20条第1项)、中国大陆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九条)等都设有联合委员会(JointCommittee),负责后续协商的推动、监督协定的落实,以及约本条文的解释。

  其中,“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第十二条(谈判的机构安排)规定,成立“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简称中国-东盟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可以建立其他机构来协调和实施依照本协定开展的任何经济合作活动;“中国-东盟TNC”和上述所有机构应通过大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东盟经济高官会(简称SEOM),定期向大陆外经贸部部长和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简称AEM)汇报其谈判进度及成果。同时,东盟秘书处和外经贸部应联合给以必要的行政支持。上述规定显示区域贸易协定的机构安排具有“执行协议的谈判计划”与“协调经济合作活动”的功能。

  对两岸而言,由于两岸经济协议系为“架构协议”,除早期收获的执行需尽速落实外,未来仍须就后续协议的协商进行准备,以及视两岸经济协议之执行情形及两岸经济情势,逐步推动经济合作项目,以确保台湾经济的长期利益。因此,双方有必要指定代表组成“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处理未来的相关事宜。

  对此,ECFA第十一条(机构安排)第一项规定: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同时,在运作上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ECFA第十一条第二项)、“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ECFA第十一条第三项)、“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ECFA第十一条第四项)

  至于,双方指定的经合会代表人选及委员会实务运作方式,将在ECFA生效后沟通并确认,“陆委会”强调“由双方进行细节商谈与确定;政府一定会在符合对等、尊严原则下进行商谈,商谈结果也会对外公开,一切透明,接受公评。”。同时,“双方在经合会完成的后续协议,仍必须回到两会签署,经合会没有签署权,且需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规定,根据签署协议的实质属性,送“立法院”完成审议、备查等相关程序,与目前两岸协议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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