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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政策重心应当放在哪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13 07:48:05 |
那么,双轨制是否适合中国?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且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巨大的国家,而新加坡等是城邦国家,大国焉能师小国?德国虽然是一个大国,但经济发展均衡,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也都很小。目前及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使各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外来移民。如果仅靠政府建造经济适用房,该不该分给外来移民?如果分,那么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政府能否承受?如果不分,那么是否会违背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其次,中国落后的公共治理水平和法制程度能否解决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不公问题?能否制造出新的不公?德国、新加坡是法纪严明的国家,它们的住房政策从动议到决策和执行,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较高的透明度。即使如此,也难免偶尔爆发出丑闻。再次,中国具有对拥有住房权最执着而对租房兴趣不大的文化传统,这也决定了中国住房问题的解决与他国不同。 因此,中国需要一个多元化的房地产供给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应包括三个市场:一个是由政府管制的保障性住房市场;一个是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房市场;一个是由居民自建房和单位集资建房构成的市场。其中,由政府管制的市场是主体性市场,另外两个市场是辅助的补充性市场。 作为主体市场,政府管制市场所提供的住房在全社会住房供给体系中至少应占到70%以上(1998年房改方案规定经济适用房占85%,廉租房占5%),该市场主要面向社会的中低收入阶层,而不是像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只是针对穷人阶层(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政策早被滥用,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很多人来自特权阶层和富裕阶层)。 从国外的经验看,如果政府提供的住房只针对穷人阶层,那么,这个市场会非常狭小,容易造成贫民窟。因此,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市场应涵盖廉租房、非营利房、保本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乃至社会平均利润房,政府根据中低层收入居民的收入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为了保证分配的合理性,政府应引入普遍认同的 “累进税制”的方法,限制家庭或者个人购房的数量。这个方面,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和亚洲国家(如新加坡)的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担心,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是亏本生意。实际则不然。政府管制的房地产市场同样可以盈利,只是盈利的水平不像完全由市场主导的市场那样高。其实,即使出现一定亏损也是应该的。因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本质职能之一,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从长远看,在社会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以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物业税来增加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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