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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赦陈水扁可能是蓝绿两军的角力点

http://www.CRNTT.com   2010-09-25 08:25:01  


 
  实际上,按照台湾“宪法学”权威谢瑞智博士所撰着的《法律百科全书‧宪法卷》诠释,“特赦系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谓之特赦。特赦之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由此观之,“特赦”的最基本先决条件,是“判决确定”,亦即终审定谳罪名成立。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总统’之赦免权”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据此,台湾当局于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总统令”的形式公布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湾当局对《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条“特赦之权力”的规定表明,“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别“特赦”与“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没有什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式比较复杂,“特赦”的程式则相对简单得多。 

  按照《赦免法》规定,“特赦”的程式是:“总统”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总统”也可以给“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转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其主管部是“国防部”;其余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务部”)进行审议;主管部也可以打报告给“总统”,请求他颁令实施“特赦”。不管如何,   “特赦”和“大赦”以及“减刑”都必须在终审定谳刑期确定之后才能实行。

  但为何“立委”又明知故问呢?除了是“立委”在质询时所说的“政府应该清楚说明是否有大赦、特赦的规划,免得受刑人人心浮动”的理由外,是否还有什么其他考量?因为质询者他们都是泛蓝“立委”或同盟军“无盟”的“立委”。是否有创造议题以便利在有需要时特赦陈水扁,让马英九收到“加分”效果?

  实际上,民进党是十分重视对陈水扁能够破例。蔡英文主席就曾在去年九月民进党前“立委”蔡启芳声言法官若在十五天内不释放陈水扁,将率“百万人”进攻台北看守所的喧嚣声中,首度向马英九喊话:应该慎重考虑处理“扁案”,可以采取包括特赦等方式,以免让“扁案”沦为社会对立爆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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