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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金融改革博弈路线图

http://www.CRNTT.com   2010-09-27 08:34:48  


 
  另一方面,均保护现有金融竞争力。美国未对银行规模明确限制,虽然规定单一银行负债占美国银行业整体负债的比重不得超过10%,但并未就资产规模在50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银行提出直接限制措施;也未改变评级公司遭诟病的“发行人付费”经营模式。欧洲与美国针锋相对。欧洲银行业近年来“金融超市”的特点愈发突出。尽管欧洲资产规模靠前的大银行的平均杠杆率高于美国同类型银行,但它们在金融危机中的受创程度却低于美国。因此当美国就限制自营和银行业投资对冲/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交易方面寻求与欧洲合作时,欧盟明确拒绝了这方面的建议。欧洲还计划建立自己的评级公司,这实际上也是对境内金融市场的一种保护举措。

  文章认为,就整体框架而言,欧洲金融监管方面严于美国。美国金融监管是对“点”的“原则性监管”,为银行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而欧洲金融监管是对“面”的“规则性监管”,相对更为严格。

  第一,对监管对象,美国侧重大型机构,欧洲范围宽泛。美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因此无论压力测试还是金融改革措施聚焦于大型金融机构。欧洲在2010年7月23日发布了涵盖欧盟20个国家91家银行的压力测试报告,揭示了众多欧盟中小型银行的风险和状况。欧洲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也以普遍适用为主,并没有过于“抓大放小”。

  第二,对消费者,美国重保护,欧洲偏担保。美国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是其重点改革内容之一。专门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统一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综合保障。欧洲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建立/提高涵盖全欧盟的担保计划。一是提高消费者存款担保计划的担保额,计划在2010年年底前把消费者存款担保标准从目前的50,000欧元提高至100,000欧元;二是欧洲计划把由于金融企业的原因造成散户投资者损失的金融赔偿额从目前的20,000欧元提高至50,000欧元,而且取消投资者负担其中10%损失的规定;三是推广涵盖全欧盟的保险担保计划;四是加强第三方托管,使投资者对庞氏骗局的免疫力增强。

  第三,对银行税,美国放弃,欧洲力推。美欧对待银行税有本质区别。欧洲看来,银行税将是永久性税目;而美国的用意主要是为了弥补财政预算不足。美国在2010年1月初曾经提出“金融危机责任费”这一新税计划,税额是公司除第一级资本之外债务规模的0.15%,征税对象包括50家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投行,预计在未来10年中筹资900亿美元。然而,在华尔街和国会的反对之下,上述做法,最终废止。欧洲是征收银行税的主要推动者。2010年6月,英国、德国和法国联合公告,计划在下半年制定具体征收细则。目前各国争议的焦点主要在银行税的使用和分配上。德国和瑞典主张成立专项基金以支付政府救援支出,英国和法国则主张归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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