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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不关进笼子无异于抢劫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09:26:51 |
合理补偿的标准谁来定? 这种对于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天然的不信任,根植于“征用”的权力没有关进笼子里。这种权力在笼子外,首先体现在法规的语焉不详,没有在法律上给权力套上一个笼子。比如,要防止政府“征用”权力的滥用,必须详细规定什么叫“突发事件”,具体实施“征用”应当是那个政府部门,“合理补偿”标准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合理”法,有那些程序,由那个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仅仅是寥寥数语,更不是将责任推给《民法》、《物权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了事。 地方政府有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潜规则” “征用”的权力没有关进笼子里,还体现现实的“潜规则”盛行。法律必须受到执法者真正的重视才具有生命力,而我们的现状恰恰是“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政府规章、政府规章不如红头文件”。例如,《物权法》与《拆迁条例》存在明显的冲突,《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 按理说,《物权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而《条例》于1991年颁布、2001年修正,无论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来讲,都应当执行《物权法》的规定,但是,各级地方政府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执行对自己“土地财政”有利的《拆迁条例》。如果不消除地方政府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潜规则”,就算是《草案》、《预案》相当完备了,民众又怎么能消除“征用”成为“白用”的疑虑? 公正司法审查缺位,拿什么信任“征用” 暴力流血事件中看不到司法机关主持正义 “征用”的权力关进笼子,更需要有公正的司法审查。法律无论如何详细和完善,总还存在许多需要解释的地方,显然,这些解释权都赋予了政府一方,但谁能保证政府官员在解释中掺杂私利呢?偏偏是我们目前,在实施征用之时并没有司法审查的介入,甚至在实施之后,公民也很难获得司法的救济。便是公民的诉求进入司法渠道,能否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党政手中,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不太可能与地方党政发出不同的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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