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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法治社会无“灰色收入”一说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10:50:37  


 
  隐形收入之所以并不是灰色的即说不清的收入,而是违法收入,就在于它或者本身来源或收入形式是不合法的,如贪污受贿,所以采取了隐形形式。或者它本来是合法的,如劳动报酬或财产收益,但为了偷逃税收,采取了隐形形式,因而成为不合法收入。

  比如,所有公职人员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收入,都是违法犯罪的贪污受贿收入,不存在什么灰色之说。受贿收入,无论是采取钱的形式,还是采取购物卡或物的礼品形式,都不改变其非法本质。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四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或受贿的折合金额即使在5000元以下,仍可分别情况给以判刑、拘役或行政处分。可见这类收入无论数额大小,只有情节轻重的差异,均不能改变其是违法的黑色收入性质。

  再比如,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即当事人如经营管理人员、采购销售人员、验货员、监理人员、财务审计人员、认证人员、工程监理人员等在法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中,利用职权暗中收取折扣、回扣或其它形式的好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范畴,也是属于违法犯罪收入。

  又如,不仅因职务行为而产生的居民之间的交易如外科大夫的红包,老师收受的在校学生或其家长的礼品这样涉嫌违法违规的收入,而且即便是本来可能完全合法的劳务报酬如家教等讲课费、出场费、顾问费,财产性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等等,如果变成隐性收入,即没有申报纳税,即变为偷逃税款的不合法收入。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相关规定,不仅要追缴逃税所得,还要处以罚款。数额较大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收入并不因为人们见怪不怪或所谓法不责众,就变成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

  至于社会上同样普遍可见的做假账或假发票报销,侵占国家财物的,是贪污罪;侵占其它非公企业等一般法人财物的,是职务侵占罪。还有被很多人认为是最灰色的地带,即单位对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财物、购物卡,更不用说向关系户的个人赠送购物卡、礼品(因为这还涉嫌行、受贿),这种情况如果单位不仅自己履行纳税义务而且也已为个人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至少前者是阳光收入(显然这种情况几乎没有,否则就直接发钱了)。反之,单位将之用名不符实的发票报销、摊入成本,使之成为职工或其他受益人的隐性收入,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监管罪”,要追缴相关税收、并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和追责。显然,既然收入来源于违法犯罪,当然也谈不上是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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