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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打破“体制内”的特殊利益

http://www.CRNTT.com   2011-03-05 10:03:34  


 
  新京报:从历史的眼光看,这个“单位制”式的体制的最大特征是什么?

  李强:这个体制它有一系列的特点,比如说它是大包干性质的,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有一个单位,那就几乎一切都归单位包了,包括他的医疗、住房、保障、养老、子女入学等,就是过去常说的“单位办社会”。简而言之,就是说他从吃喝拉撒睡,一直到开追悼会,等于说几乎把这个人的一生全都包了。

  当然了,既然单位对一个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那么反过来,这个人也就向他的单位让渡了相当多的权利。

  新京报:也就是说,当时的社会结构是单位和个人“捆绑”在一起的?

  李强:实际上,你仔细想想,你要是去申请个驾照需要单位批准,你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你要是出了什么事需要单位“领人”,可以说就是把个人和单位“捆绑”在一起了,形成一个牢固的依赖关系。从就业角度看,单位基本上没有办法来开除一个人,是不能解雇的,所以传统体制基本上就叫做“终身就业制”。

  新京报:曾有学者说“体制意味着一切,体制外什么也不是”。

  李强:在当时社会上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几乎动员所有的劳动力都去工作了,那个时候等于说社会分配工作,当时找工作不用个人去做,从学校毕业就包分配,街道也管给你分配工作,反正每个人都有工作,那就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在体制内,那个时候没有体制外的人。

  一句话,这个体制在当时是一个总体的、全方位的体制。

  改革以后,多种经营出现了,允许私营、个体私营,人们就把传统体制中那些具有传统体制特征的单位称作“体制内”,把后来这些新生机构都称之为“体制外”。

范畴

改革越深入,“体制内”越小

  新京报: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与“体制内”相对应的“体制外”?

  李强:“体制外”的发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逐渐才有这个概念。

  改革前,所有人都在“体制内”的时候,人们也没有太意识到“体制内”的作用,所以改革以前没有“体制内”、“体制外”这概念,是改革以后创造了一些和原体制不太一样的制度,这些就被叫做“体制外”了。

  新京报:哪些和原体制不一样的制度呢?

  李强:首先就是改革以后,多种经营出现了,允许私营,个体私营就开始慢慢多起来了,股份制、外资、外企等多种经营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尤其是1994年施行《公司法》以后,公司变成很普通的现象了,人人可以建公司,这些都不在原体制之内。

  这样一来,人们就把传统体制中那些具有传统体制特征的单位称作“体制内”,把后来这些新生机构都称之为“体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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