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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议政制度的设计轨迹

http://www.CRNTT.com   2011-03-06 09:54:54  


 
  这位代表是回大陆定居的台湾人,叫黄顺兴,曾当过“立法委员”,他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主任委员候选人周谷城尽管德高望重,但已经九十高龄。

  那个时候,蔡定剑所述的“计划性民主”也逐渐被改变,重要的变革来自直接选举的扩大和差额选举的冲击。除了“画圈圈”外,选民可以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地方人代会上的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名政府官员候选人。

  一些被忽视的职权

  每年的全国人代会,除了换届年有选举之外,一般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六大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两高”报告。此外,一般都有零星的立法或法律修正案需要表决。

  上述议程基本呼应了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职权。在宪法专家谢蒲定等人看来,与西方议会相比,中国的人大法定地位很高,职权很大,但它们都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等保障予以落实。

  最经常被忽略的是人大的决定权。宪法学家蔡定剑说,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监督机关是一种错误观念,人民代表大会首先是决定机构,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尊重,是对人民权利不尊重,也是对宪法不尊重的表现。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要回归到决定权位置上,不能滑到监督机关的位置上去。”蔡定剑说。

  全国人大两次审议批准重大工程项目,一次是1955年审议整治开发黄河的问题,一次是1993年审议兴建三峡工程的决定。

  但应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的“大事”,即宪法职权中的“其他”类是否仅指重大建设工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人大代表还有提案权、询问权和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和批评权等法定权利,不过,质询权等权利很少被行使。

  1982年的人大组织法,对质询作了程序规定,要求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相关领导作口头答复。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政发现,将质询与询问分开并界定之后,全国人大反而没有质询权,“对质询作出过分严格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代表行使这一权利呢?”

  (相关文献主要参考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穆兆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录》、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周旺生《张友渔立法思想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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