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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治的两根支柱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24 08:51:22 |
香港管治的两根支柱:一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必须保持一致,2005年下半年关于修改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夭折的教训、2010年上半年关于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得以通过的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这一点;二是在重大经济民生问题上,务求取得共识。既不能误解“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等于爱国爱港政治团体必须无保留地支持政府议案投以赞成票,也不能“做骚式”地谋求公共政策共识来“忽悠”群众,而是要踏踏实实地在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加强合作,务求提交立法机关的政策议案经得起质疑和推敲。在本届政府任期日短而下届政府必将面临更为错综复杂形势的背景下,从两根支柱角度看香港管治是必要的。 最近有一种观点:特区第三届政府2011/2012财政年度预算案受挫,反映行政主导政治体制难以为继,因为,在立法会中民选成分愈益扩大的背景下,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难以建立稳固的“管治同盟”。 众所周知,行政主导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基本特点,故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必须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中央直接领导下的行政主导。行政长官作为特区首长和特区政府首长,在中央直接领导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中担当关键角色。《基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对中央和特区都尽责是考核其表现的基本准则,而行政长官唯有得到中央和特区大多数居民支持才能履行其对中央和特区的责任。中央的支持和特区大多数居民的支持是行政长官及其管治班子管治和施政的两根支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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