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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收入倍增计划” 需要四个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11-04-08 08:21:17  


  中评社北京4月8日讯/“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不仅提出了居民收入增长要高于经济增长的目标,而且提出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7%以上的量化指标。这也意味着,一旦这一目标实现,10年内中国居民的收入也将翻番,中国式“收入倍增计划”也将实现。

  经济参考报刊登时评人谭浩俊文章认为,要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的目标,至少要把握好这样四个方面的前提:

  首先,要防止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众所周知,所谓收入倍增,指的是人均收入倍增。如果倍增计划是建立在收入差距拉大基础之上的,那么,这种倍增就改变了倍增计划的初衷,失去了倍增的意义。搞不好,收入倍增计划实现了,人均收入也翻番了,但贫困线以下水平的居民却更多了,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所以,要实施“收入倍增计划”,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高收入群体收入的增长速度,防止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公平、公正,更加符合走共同富裕之路的原则。

  第二,要着力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任何社会、任何时期、任何经济发展状态下,低收入人群都是社会进步的短板。只要这块短板不拉长,只要聚集于这块短板的人群超过一定比例、数量达到一定规模,那么,任何收入增长措施,都很难认为是科学的、合理的,更别说是公平、公正的。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实施“收入倍增计划”过程中,更应当特别重视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问题,要有一些特别的措施和办法,帮助这部分人群解决收入增长不快、收入难以提高的问题。哪怕动用外汇储备等手段,也要把这部分人群的收入提上去,把短板拉长。

  第三,要有效控制和杜绝非正常性收入。在中国的收入分配中,一个十分复杂、十分难以处理好的难题,就是非正常性收入现象太过严重。这些非正常性收入,不仅包括各种由权力变异、腐败、违法违纪行为造就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等,也包括体制、机制垄断等情形下形成的企业福利、奖金、补贴、保险、红利等白色收入、“正常收入”。所有这些收入,都是对收入分配公平性、公正性的伤害,都会对“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如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杜绝各种非正常性收入,对“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提升“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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