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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08:24:45  


  中评社北京4月13日讯/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同时承担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等职能。落实到具体税种上,不同税种的功能各有所侧重。按照马斯格雷夫的分析认识,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好,所得税类调节流量的收入分配,财产税类调节存量的收入分配,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得税类又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佳,通过累进税率和宽免额的方式,达到高所得者多缴税、少所得者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优化平衡。

  经济参考报发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贾康、梁季文章指出,与国际经验相比较,中国个人所得税体系存在着如下不足: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增大征管难度,效果不佳。

  文章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起征点”的上调上,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会出现逆调节,中国应该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首先,调整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包括中国居民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人。征税范围:中国居民所有境内外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外国人来源于境内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所得。其中,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对农民农业生产收入免税,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农民收入低,属于弱势群体;农业收入的成本不易核算;农民数量众多,农业收入多以现金形式获取,不易监管。

  其次,除资本利得外,所有应税收入纳入综合范围,统一计征,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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