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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拆,正当防卫不应缺席

http://www.CRNTT.com   2011-05-09 09:47:11  


  
二,反强拆是正当防卫 
 
  1,屋主面临紧迫的危险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报道,一名参与此次拆迁的工作人员称,“到达现场后,大家才知道此次行动的目的……人员约有200人左右。几位领导下达命令后,大家便开始打砸玻璃并闯进屋内。”显而易见,被拆迁人杨东明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正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而他拿刀捅人明显就是为了免受不法侵害,已经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
 
  2,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按照《刑法》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防卫的过当与否,取决于防卫是否以解除当事人面临的危险为限度,如果对方只是言语威胁而一刀捅死对方,那么显然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已经将对方打倒在地,在对方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补一刀,当然也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在杨东明捅伤两人之后,他面临的侵害并未停止,他不仅自己被其他拆迁者制服,他要保护的个人财产也还在遭到不法侵害——房屋被强行拆除。可见杨东明的防卫并非过当,而是防卫不成功,没能有效保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非法强拆应视为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同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有一家人,想买邻居房屋的地基来给自己家盖房子,但双方价格上谈不拢,于是这家人冲进邻居的房屋,几个人把邻居制伏拖走,另外几个人用推土机拆毁邻居的房屋……那么他们大概同时会面临抢劫,绑架等多项指控。私人做了就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能因为犯罪者在政府部门工作,犯罪就变成了合法。因此,说杨东明面临抢劫,绑架的危险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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