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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需要一个有说服力的判决

http://www.CRNTT.com   2011-05-15 08:56:22  


  
判处极刑仍旧难以理解 
 
  少杀慎杀的大背景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死刑也在逐步减少,这也就是“少杀慎杀”的大背景。

  关于“少杀慎杀”的尺度,专题《局长杀副局长案为何改判死缓》有过概括,就是“罪大恶极”的才杀,而只要是可以找到消减“罪大”或者“恶极”的理由,一般就不杀。比如局长杀副局长,不杀是因为自首;开发商雇凶杀钉子户,不杀是因为积极赔偿(还不是一开始就积极赔偿,是在一审判决后,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何以要判处极刑?

  夏俊峰杀人案,消减“罪大”的理由或难找,但消减“恶极”的理由却相当充分。即便是没有殴打,“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就不算被害人过错了吗?即便没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城管驱赶小贩之不仁不义也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个“恶极”的人会受到一边倒的同情吗?如果算不上“恶极”,难道夏俊峰不比那个局长或开发商更有免死的理由吗? 

  夏俊峰案,需要一个有说服力的判决。 (2011-05-14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原题:夏俊峰死刑判决疑团未解)

新闻链接:主审法官解析沈阳杀城管小贩二审为何维持死刑

  2011年05月13日07:26法制日报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申凯、张旭东等两名城管人员一案,5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作出后引发了网民的极大关注。针对网民关注的几个案件焦点,辽宁高院二审主审法官苗欣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析。

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次数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苗欣说,夏俊峰使用单面刃折叠刀刺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两刀,刺扎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5刀。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从上诉人使用的凶器类型、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看,足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从结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另外,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曹阳证言证实,申凯和张旭东要扣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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