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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公正必须看得见

http://www.CRNTT.com   2011-05-24 10:06:53  


 
  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授权,城管部门行使管理市容市貌的行政综合执法权,但这种执法必须在主体和程序等几方面都严格符合法律规范。仅就夏俊峰的案件而言,城管在未严格履行程序手续——比如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开具扣押单等程序——的前提下,就强行去搬他的摊贩,这就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对于这种打着执法旗号的非法行为,公民有权拒绝,这种非法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城管的过错。换言之,即便无法证明城管曾经殴打过夏俊峰,就凭城管的违法执法,也足以让夏俊峰得到从轻处罚。

  第四,辽宁高院搬出当地一个名叫邢志人的刑法学教授解释说,“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这就更加荒谬,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也属于正当范围的范畴,只不过是要承担超出防卫限度的相应责任。如果城管有殴打行为,夏俊峰即便杀死他们,也应当在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以下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判处极刑。邢教授的说法,是偷换概念,有误导公众的嫌疑,他试图将可能存在的过当防卫引向不可饶恕的罪过。

  至于说被杀者身上是否有划拉伤,这和防卫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人在遭受暴力袭击的情况下,既可能挥舞道具胡乱划拉,也可能因为一时激情而直接刺杀。这里的关键问题,依然是必须解释清楚夏俊峰的伤来自何处,如果没有彻底、合理地排除城管伤人的可能性,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就经不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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