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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萍反“同”错在哪儿

http://www.CRNTT.com   2011-07-04 09:09:41  


2009年情人节,一对女同性恋在北京前门大街拍婚纱照。
 
表达权利不可剥夺但公众人物应更谨慎
  
  个人喜好和表达的权利不可剥夺

  无论吕丽萍是原本就反对同性恋,还是出于宗教原因认为“同性恋是罪”,她对不同性倾向的喜好和表达,作为个人权利都无可厚非。正如他人有选择同性恋的自由,她也有不选择,甚至反感的自由和权利,因为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表达自由都是不得剥夺的。

  在美国的“Snyder诉Phelps”案中,Phelps的宗教小团体甚至跑到一个阵亡士兵(此人为同性恋)的私人葬礼上,手持“上帝憎恨同性恋”等标语示威抗议。尽管做法存在不妥也引起广泛争议,但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他的言论表达的权利仍然受到认可。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美国最高法院以8比1判决Phelps胜诉,因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在墓地等公共场合进行和平抗议的权利。 
   
  公众人物掌握更大话语权,发表有价值取向的言论应更注重影响

  同样是表达个人喜好,当身份变成公众人物时,则需要考虑得更多。公众人物相比一般民众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其观点传播范围更广,影响也更大,表达观点时理应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当涉及到仇视,煽动性等价值取向的言论时,因很可能错误引导公众,更要慎之又慎。仅在微博上,吕丽萍的粉丝就多达15万,加上新闻媒体的报道,她的言论对同性恋群体的影响,对非同性恋群体的价值取向的影响,都不是一般民众的个人表达所能企及。

  有勇气发言也要承担相应后果,“因言获咎”理所当然

  对于公众人物的发言权利,限制更多的还是来自于公德和社会影响的角度,只要不违法,说什么还是属于他们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完全不必承担言论的后果。因言获罪不可,因言获咎则是理所当然,发表不合适的言论遭受舆论的抨击,名利的损失,本来就应该是公众人物发言前考虑的后果,“说不说”更多取决于发言动机和后果之间的价值和利益权衡。

  BBC的明星主持人乔纳森.罗斯曾在节目中嘲讽挖苦同性恋者,后来招致抗议和多达4万宗的投诉,最后被解除合约。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曾在公开讲话中称“搞同性恋的人简直就是疯子,完全是疯狂,是精神错乱。同性恋者猪狗不如”,也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引起许多讨论和谴责。
 
  作为个人,吕丽萍完全可以不喜欢甚至反对同性恋,但作为公众人物,如此歧视同性恋遭到批评也完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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