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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所未闻”的铁路强制险 | |
http://www.CRNTT.com 2011-07-26 11:28:09 |
强制征收无依据,铁道部经营商业保险不专业 《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在上述黄金荣向保监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保监会明确复函未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这样说来,铁道部强制征收的行为等同于“乱收费”。此外,票价的2%作为铁路旅客缴纳的保险费,目的是基于对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符合商业保险的运作形式。但商业保险由于本身具有风险性,其经营者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保险公司,且持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从这个意义上说,铁道部显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更不具备经营强制保险的资格。只是常年以非专业“保险公司”的形象收取保费。 三、铁路强制险难保平安 不同面值的火车票却拿相同赔偿,投保方式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依据《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支付保险费的金额不同,但最终获赔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却是相同的,显然违背保险等价有偿原则。对于投保人来讲,火车票价格中的2%属于强制保险费,旅客票价越高,所交的保险费用也就越高,如果遭遇意外伤害却只能适用两万元的赔偿金额,这其中存在极大不公平。例如,北京至郑州的火车票面值为200元,北京至天津的火车票面值为20元,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保险费分别为4元和0.4元。两张票保费相差10倍,但最终赔偿保险金额却一律为两万元。 车票未注明保险条款,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旅客购票实际上与铁路企业形成合同关系和保险关系。作为保险服务的主体,铁路局理应公开说明。即便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替代经营者告知义务。国家以法律形式公布信息,就此推定民众知晓该保险,实际上相当于铁道部采用售票的默示行为强制要求旅客投保,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南方周末2010年在北京西站进行的街头调查显示,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他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非实名制车票难以证明保险合同,索赔困难 铁路火车客票2010年春运期间在部分地区试实行实名制购票制度,而在全国大范围内并没有实名制。火车客票实质上是旅客运输合同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凭证,一张火车票分别代表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一旦旅客发生意外伤害,由于火车客票上只记载车次、起始站、票价,并未记载旅客姓名,加上客票的可转让性、不记名性,仅凭一张车票并不能证明其受伤害人就是被保险人。由此引起的谁是被保险人、应付给谁保险费,向谁索赔等一系列保险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无法解决。 四、铁道部的百亿“生意经” 买一张票被收取的是数元或数十元钱,到铁道部手里就是以几十亿计的保费 据铁道财务报表显示,铁道部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这三年的保险费收入总计67.31亿左右。如果从1951年算起,则有数百亿之多。如果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的附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办理手续(摘录)》第(--)(1)款之规定“车站进款所收之保险费视同营业进款一样,按现金出纳程序之规定办理不单独区分。"可以了解为铁道部将这笔前混淆管理,且这笔费用的状况并未有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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