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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故:公众需要特别调查委员会

http://www.CRNTT.com   2011-07-28 10:35:57  


 
  报告指出,俄罗斯印古什共和国和北奥塞梯共和国俄护法机关执行俄联邦内务部指示不力。当时俄内务部不断向两个共和国内务部领导人通报可能发生恐怖袭击的情况,责成其采取专门行动计划和增加警力,但这些指示没有得到执行。调查委员会还指出,在现场设立的封锁线没有制止住别斯兰市一些居民冲进学校解救人质,造成33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调查委员会最后建议成立反恐国家体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

  躲避调查,接受惩罚:拒绝国会调查,国会有权施加刑事处罚

  此外,若拒绝调查,也会面临处罚甚至司法诉讼。在美国,根据《国会法》的规定, 委员会的调查使用诉讼程序规则,如果行政官员拒绝国会的调查,国会有权对其施加刑事处罚,可以处100美元以上1 0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个月以上32个月以下的监禁。议会委员会通过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以后,应当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可以就行政官员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立法措施向议会提出建议,由议会全体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二、特别调查委员会,在中国也不再“稀罕”

  “调查委员会”从建国伊始就在理论上存在,1980年代相关法律不断改进

  虽然中国人大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西方国家宪政理论全然不同,但调查质询模式也早在建国伊始被引入宪法。1954年《宪法》第3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改革开放后,1978年《宪法》重新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1982年宪法第71条中增加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作出相应的决议” 的补充条款。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继续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础上,1986年《地方组织法》,增加了一款条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997年特殊调查委员会第一次在荆州出现,2000年特别调查委员会陆续在各地涌现

  虽然制度上一直存在,但特殊调查委员会的第一次使用,却是到了十年之后的1997年。是年,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杂交水稻种子经营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杂交水稻种子违法经营过程中存在制止不力、执法不严的行政责任,因此责令相关部门分清责任后严肃查处。至此,特殊调查委员会第一次在中国大陆出现。但在整个90年代后期,调查委员会仍属于“稀有动物”,直到进入2000年后,才广泛在各地实践。

  2000年4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历时三年零两个月才作出终审判决的汪伦才案件进行调查。由于此案可能涉及司法不公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003年9月由于国有粮库存在可能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辽宁兴城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各地特别调查委员会开始陆续涌现:成都市锦江区、山西省、永州市人大等分别在2003年3月、2006年以及2008年10月组成特别委员会。人大组织特别委员会对政府可能存在的渎职、失职甚至司法不公等问题展开调查。

  地方常有中央却不常有,全国人大级别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欲说还休”

  虽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缺乏行使调查权所必不可少的权力空间。虽然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崇高的宪法地位和广泛的权力,但在操作上依然不具备条件。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监督往往要经过政治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进行全面的协调,以取得监督的管辖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大多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洞悉政治运作机制,在权力空间较小的情况下不会为此启动特别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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