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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知山线车祸怎样追责

http://www.CRNTT.com   2011-08-01 09:17:49  


 
值得借鉴的判罚 
 
  什么是“业务过失致死罪”

  根据调查结果,日本检方控告山崎正夫犯有“业务性过失致人死伤罪”,要求审理此案的神户地方法院判处山崎三年徒刑,山崎和律师则坚持福知山线事故“无法预见”,事故弯道的危险性也无从提前认知,因此坚称无罪。

  包括日本、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很多国家的刑法都把过失致死罪分为一般过失致死罪和业务过失致死罪两种,普通过失致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无心之失”,而业务过失致死则是因违反业务规则所引起的,因此从罪过程度看,业务过失犯罪要重于普通过失犯罪。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也普遍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应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例如台湾刑法第276条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我们有类似的罪,但用得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是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里所说的过失致死罪,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不注意他人人身安全而引起的死亡事件,而对于业务上过失致死的情况,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业务过失”这一称谓,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一些罪,但在交通安全、劳动安全、环境污染等足以使公共安全遭受到紧迫即发的危险的领域,均没有相关规定。

  不过我国刑法有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对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判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践中,这个罪名往往适用在一线工作人员那里,而设置不合理制度,疏于安全管理的领导却能逃脱责任。

  山崎正夫业务过失致人死亡案预计将在9月30日进行最后辩论,年内作出判决,山崎正夫很可能难逃牢狱之灾。(2011-07-31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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