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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防控“地方债务风险”

http://www.CRNTT.com   2011-09-18 08:23:52  


 
  此外,在现有政绩考核模式下,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实际激励仍是在任内提高经济增长率。在土地收益因为房地产调控而大为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借债以获得发展资金就会成为“自然选择”。由于领导干部的升迁、调任并不与债务挂钩,债务运行周期也无法与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匹配,这就意味着,有的人无须真正为地方债务负法人之责。如果融资贷款成了每一任地方官员发展经济都离不开的主要凭借,那么,地方债务有可能出现“滚雪球效应”,增大违约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并不意味着风险会自动消失。如果只对其实施静态管理而不加以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其安全系数仍会下降。

  文章认为,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一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制度,确立适当的监测体系和风险控制标准;二是点清并盘活地方国有资产,强化其保值增值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加快推进地方自主发债试点,培养地方政府的市场信用意识,减轻对于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四是加紧对于地方政绩考核模式的调适。

  从根本上说,破除急功近利的、表面的、粗放的发展模式,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管控才能真正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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