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 
杨开煌:两岸启动政治接触设想

http://www.CRNTT.com   2011-10-14 00:07:37  


 
  倘两岸都针对对立订位和互动关系立法,则两岸之间既不必协商、谈判,亦体现了两岸的对等。而且只要任何一方启动,对方终必跟进,否则在互动中就无形地被矮化。

  从国际社会的层面之处理:由于两岸之间在国际政治层面,已经表现出“外交休兵”的默契;因此,“互为特区”法律构想,表现在国际政治的权利上,也可以以各自的“一国一府,互为特区”的法理,既不挑战国际社会现存的“一个中国”法理秩序,也可以设法铺陈出相对的平等作为。

  其实在国际社会提出所谓的法理“一个中国”,正是因为在现实上出现争议,争议的源头就在现实的国际社会法理的“一个中国”中,确实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公法人”,这两个“公法人”从以往的军事内战到如今的政治内战,长期处于相互斗争的状态,如今两岸虽已在政治默契下,相互休兵,但是由于默契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保证两岸在国际政治上,真正的和平。特别在两岸没有政治互信的情境下,有时某些偶发事件,就有可能伤害到两岸和平的努力,例如2010年10月底东京亚洲影展上,出现的“江平事件”(马英九,2010/11/15,http://www.ttv.com.)就使两岸关系和平的努力大大倒退,因此,“一国一府,互为特区”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如何处理国际政治上的两岸关系问题:

  首先应该在两岸各自的关系法中作出规范,此一规范必须包括如何处理两岸公法人在国际组织、在国际活动同时出现的原则规定,在“国际组织”与“国际活动”的规范中,都应该区分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处理原则,以便自己的官员有所遵循。换言之,这也是一种内规,对两岸在“国际组织”与“国际活动”中现有的名称、权益和地位,应本着两岸“外交休兵”的默契,暂时冻结。

  其次两岸公法人在自己的邦交国之正式外交活动、非官方的其他外事活动同时出现的原则规定。同样本着两岸“外交休兵”的默契,制订内规以便遵行。但由于国际政治的规范涉及第三方,是以内规规范之位阶低于国际规范和两岸规范,一旦两岸协商之后,达成协议将自动取代内规。

  其三依具上述的逻辑台北应在自己已经参与,而北京尚未参与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主动提案邀请北京以“中国,北京”的名义参与,以扩大中华民族对第三世界人民的国际贡献;北京当局如果真心诚意有“和平统一”的意愿,只要在区域性国际有一、二个组织是以“中国,北京”,而台北是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并存于国际组织之中,则台湾人民自然可以感受到被尊重,感受到北京愿意与台北共用中国的诚意。当然北京当局更可以在国际组织、国际活动以至在邦交国中,以类似的思维--主要邀请共用中国的概念,来处理台北的国际空间,使两岸互斥的“一中原则”,转型为互助的“一中框架”。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