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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会未能签署投保协议或有负面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11-10-17 08:33:12  


 
  这确实牵涉到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这也是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批准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了“国会批准书”,但迟迟未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原因。这除了是“国际公约”中有关民主选举的规定之外,最大的障碍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与该“公约”的规定有着相当大的抵触。为此,近年内地的一些法学专家,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刑法学专家,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出版了许多专著,研讨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政策及刑事诉讼程序相接轨的问题。而全国人大已经启动的修订《刑事诉讼法》工作,就接纳了其中的一些建议,包括将“国际公约”中的“不得自证其罪”、“排除非法证据”、“允许律师提前介入”等原则写进去。但是,仍有不足,就是上述台商所诉求的“遭受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家属”问题,反而是比现有的《刑事诉讼法》退步了,这也是内地法学家和律师界反应最强烈的焦点所在。杨毅的一句“包括各自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配套,以及完成相关的程式”,可能就是站在国台办及两岸协商角度的“无可奈何”之叹。

  当然,所谓“国民待遇”的提法,是有违“九二共识”的,因为两岸并非是国与国的关系,故而要提“国民待遇”,就将陷入“特殊两国论”的泥淖。诚然,在“WTO”的架构上,“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也是“WTO”的会员体,虽然不是主权国家会员体,但台湾方面却是借用了“WTO”的架构,向大陆提出了这个“国民待遇”的诉求。这确是需要妥善解套的。

  其实,解套方法已有前例。如同样也是“WTO”会员体的“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分别与内地签署的“ECPA”,虽然没有使用到“国民待遇”的字眼,但协议中的精神和内容,包括允许港澳居民到内地从事各类事业等,却都是享受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而两岸签署的“ECFA”,也有类似的精神。海峡两会应当能从这三个“准自由贸易区协议”中,找到解套的灵感。

  另外,也可以参考“先协商、后仲裁”的模式,或“先签署,后完善”,在“ECFA”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下设立“两岸投资合作委员会”,负责投保协议解释和适用问题之协商,同时规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专设仲裁庭仲裁,来解决有关争端”。 

  总之,即使是第七次“陈江会”未能签署“投保协议”,但在大选期间,两会都应尽量多些释出“有进展”的消息,以反制民进党的攻击捣乱,为马英九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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