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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地方发债拴上监管“缰绳”

http://www.CRNTT.com   2011-10-25 08:31:05  


 
  文章认为,在将发债权下放地方的同时,必须在制度上给地方发债拴上监管的缰绳:其一,地方发债的规模必须由地方人大通过之后,报全国人大备案,全国人大对于明显超过地方还债能力的发债方案有向国务院建议不予批准的权利;其二,地方发债的整个程序,都必须纳入地方人大的监管范围内,无论是发债规模,还是发债用途,应该全权由地方人大负责,并向全社会公示;其三,必须强化地方发债的信息披露机制,财政部应该建立全国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管理系统和债务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在公开媒体披露公债的财务信息,地方人大应该在其网站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其四,对发债的项目进行年度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必须报地方人大进行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备案;其五,国务院应该尽快推动建立地方公债公开交易市场,媒体定期披露地方公债的评价指数,将权威机构的信用评级、交易情况等在公开媒体公布,使地方公债的风险和信誉度随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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