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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是有父母的“社会孤儿”

http://www.CRNTT.com   2011-10-26 10:46:25  


 
  现代国家亲权:“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儿童权利公约》声明“一切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

  国家亲权理论的践行中出现了部分滥用,一些基于此的”善举“法律,实际上造成了被强行干预少年实际境遇上的悲惨。经历两个多世纪的不断博弈和重新塑造,现代国家亲权理念形成了三个基本内涵:首先,认为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其次,强调国家亲权高于父母的亲权,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其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职责的时候,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再次,主张国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圆,即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在联合国通过,并在此后的十年内成为全球共识。

  ■ 保护儿童权益,没有围观者

  悦悦脱离父母监护,更脱离了社会监护

  小悦悦事件中,悦悦父母在近10分钟的时间里并没有出现,自始至终小悦悦是处在脱离监护的状态之下。虽然父母并非有意为之,但却一定程度上有监护人失职的责任。长久以来,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目前中国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作支撑,一旦剥夺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在过往几乎所有涉及父母监护的案件中,被剥夺监护权的事件少之甚少。并且,面对5000万留守儿童的现状,在忙于生计的同时,悦悦父母坚持将孩子带在身边,也实属不易。

  父母监护之外,儿童权利维护离不开社区监督功能

  从法律专业上看,儿童并非独立行为人,不会替自己争取权利,更没有投票权可以影响政策制定,从法律上看是弱势中的弱势者。在面对虐待、疏忽等状况时,其权利维护只能靠外力介入,在亲权人疏忽、未尽其义务甚至滥用权力的情形时,需要借助足以制衡亲权的另一种外力。福利国家在“国家亲权”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传统家庭制度中的尊长纠正权和现代社会中的社区监督(Neighbour Watch)功能,并应用慈善团体、民间机构等公民社会的资源力量,透过合法适当的公权力介入,维护以父母亲权为主的儿童人权。

  残疾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底特律当地社区协助监护

  福利国家坚信,必要条件下公权力介入是保护儿童权益的一种制衡,任由家庭自行处理内部事务的结果,只会让父权独大而牺牲儿童权益。因文化习俗差异,有相当多旅美华裔被邻居视为滥用监护权力,投诉涉嫌虐待儿童,甚至导致华裔父母丢掉监护权。而当父母不能或者无法履行正常监护职责时,社区也会挺身而出,替父母行使部分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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