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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联党提踢馆式公投案再次锻羽而归

http://www.CRNTT.com   2011-11-30 08:58:00  


 
  这是一个“怪案”。因为按照《公民投票法》规定,以公民联署方式发动的“公投案”,必须先行提交“中选会”,经审核达到法定连署人数后,送交“公审会”审核其“公投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公投法》有关提案适用事项;倘符合规定,则予以认定,并交由提案人再次征求公民连署,连署人数应达最近一次正副“总统”选民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即八十六万六千零八十一人),即可成案。倘“公审会”认定不符适用规定,即予驳回。

  而黄昆辉今次领衔提出“公投案”的诉求,竟然就是要废除“公审会”,现在却要按《公投法》所规定的程序交由“公审会”审理,这就是“明剃眼眉”式的“踢馆”行为了。

  由于此“公投案”的诉求为“废除公审会”,而按《公民投票法》的规定,“公投案”是否能成案必须经由“公审会”认定,故而该“公投案”可能涉及“利益回避”的问题。实际上,黄昆辉在向“中选会”送交“公投案”及连署书时就声明,此提案事涉“公审会”委员的利益,“公审会”应该利益回避,不应再介入此“公投案”。黄昆辉还声称,这也是挑战马英九有无诚意实施民主,马英九不该再籍“公审会”打压民意。

  这确是向马英九抛出了一个烫手生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公民投票法》并无明文规定。倘是由该“公投案”所诉求的应予废除的“公审会”来审核,显然是“裁判员落场打球”,不符公平公正原则;但倘“公审会”作出回避,《公投法》又未有规定如何作出补替,就将使该案被“卡”在“公审会”。由此可见,黄昆辉是在利用《公投法》的法律空罅“玩”。

  或许,在“公审会”和黄昆辉都进退两难之下,黄昆辉将会“退让”一步,主张由“公审会”在先后三次审核其所提“ECFA公投案”时,投了赞成票的几位“公审会”委员来行使审核该“公投案”的权力。如果黄昆辉此一主张获得接纳,该“公投案”当然将可获得认定,因为曾经投赞成票的四名委员,及投弃权票的一名委员,大多是民进党、台联党等的代表,至少也是政治立场倾向泛绿(当时投反对票的委员有十二人)。

  但即使如此,由于五名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半数,也将开不成会,同样是窒碍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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