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亲民党终可成立党团 唯搅局有余功能有限

http://www.CRNTT.com   2012-01-21 09:49:34  


 
  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四十六名“立委”的亲民党,其党团设有:一、党团会议(常会、临时会),由全体党团成员组成,为党团的最高决策机关;二、党团干部工作会,由党团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干事长及各委员会工作小组召集人组成,为党团的执行单位,召集人由党团总召集人兼任;三、党团纪律委员会,由纪律委员组成,为党团纪律维护单位;四、党团委员会工作小组,按“立法院”各委员会设十二个委员会工作小组。但现在亲民党只有三名“立委”,要重新设立上述机构,看来将是力不从心。

  党团的最主要活动和功能,是参加党团协商。“立法院”党团协商制度设计的背景,源于国民党在第三届“立委”居于脆弱少数时,许多法案经常成为“关键少数”瘫痪议事的勒索标的,让执政的国民党为动员表决疲于奔命,苦不堪言,逐渐演变出来的对策。一九九九年制定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二章“党团协商”,使之正式规范化及法制化。

  “立法院”在审查议案的过程中,出席“立委”对议案内容有所争议而难获得结论时,即交由党团协商,由该议案的院会说明人(通常为主审委员会的最后一次主持该议案的主席)所属党团负责召集,并由各党团指派代表二人(需经各该党团书面签名)参加,该院会说明人为当然代表,并由其担任协商主席。各党团指派的代表,其中一人应为审查会委员。但党团所属委员均非审查会委员时,不在此限。党团协商经各党团代表达成共识后,应即签名,达成协商结论,并经各党团负责人签名,于院会宣读后,列入纪录,刊登公报。议案自交党团协商逾四个月无法达成共识时,由院会定期处理。党团协商结论于院会宣读后,如有出席“立委”提议,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得对其全部或一部提出异议,并由院会就异议部分表决。党团协商结论经院会宣读通过,或就异议议决结果,出席“立委”不得再提出异议;逐条宣读时,也不得反对。

  亲民党党团只有三人,难以完整地发挥上述作用,但仍可扮演“关键少数”角色,在党团协商中卡住法案,使其难产,并进一步瘫痪议会。但是,由于亲民党的三名“立委”均不是立法活动所需专业的人士,因而临场反应可能欠佳,而要靠宋楚瑜在背后“发功”,因而他们只不过是傀儡而已,而宋楚瑜则是亲民党的“超级立委”,倘若他感到执政党对他“不尊重”,他就随时会指挥亲民党党团“拆烂污”,瘫痪议会,为进行政治勒索进行铺垫。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