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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吴英死刑是中国改革倒退

http://www.CRNTT.com   2012-02-06 09:18:06  


 
  我总结一下,市场的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们改革的路还很漫长,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强盗的逻辑,中国过去30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从强盗逻辑走向市场的逻辑,邓小平20年前的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的创业自由,赚钱的自由,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发展,调动中国人的创业精神,这就是为什么在92年之后中国经济出现了高速的发展。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特权基础的经济,而不是权利基础上的经济,西方世界过去200年的进步就是把传统生活当中只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变成普通大众的基本权利,但是我们仍然是特权大于权利。

  所以我们最后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他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他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做体外循环,凡是不归人民银行管的都叫做体外循环,都要打击,但是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头上,社会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用一个非法,法律本身不需要用非法这个概念,法律本身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对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谢谢大家!

  (来源:2012年02月05日08:59中国经济网)

链接:吴英判决引争议 学者大佬多呼吁“刀下留人”

  2012年02月01日21:28中国经济网

  因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被判死刑。此判决一出,在学界、大佬们中引发巨大争议。有人说,吴英的生与死,已非一己之事,而是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吴英的生命其实与你我都有关。

  以下是学者大佬们观点汇集:

王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同意“非法集资是恶法”的判断。刀下留人!

  吴英的行为是违法的,非法集资,但判死刑为哪般?以重刑乃至死刑维护“垄断下的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制”?呼吁高法枪下留人!

易中天(学者):

  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之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

  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道理很简单: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神仙都救不回来。且不说吴英是否有罪,尚有争议;也不说即便有罪,至少罪不当死;就算她十恶不赦,也犯不着如此迫切地就去执行。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

  所以,请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刀下留人,最好能够重审!至少,不要马上签署死刑命令。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今天我们救下吴英,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人来救我们,包括诸位法官。大人勾决的朱笔只要现在停住,就是为法治积德,也是为自己积德!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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