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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50万就判死刑”可行吗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23:17  


 
  ■ 惩治贪污,不光要“厉”,更要“严”

  当下反腐刑事政策的特点:“厉而不严”

  在当下中国的反腐刑事政策中,很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厉而不严”。所谓“厉而不严”,是指一方面立法者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核心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设置了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在内的重刑,刑罚体现了十分严厉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者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素“犯罪主体、客观手段、主观方面等”设置了诸多限制性的条件,使法网明显表现出粗疏的一面,结果导致“查处的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不起诉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处缓刑的多、适用减刑、假释的多”,法网“不严”,腐败分子钻空子漏掉了。

  换句话说,现行的反腐刑事政策限于“各种条件”,只是个“花架子”,能找出一些典型进行重判,但更多的往往就被漏过了,有些抓到的也惩治不了。这无疑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治理腐败,须有“零容忍”思维

  法网的“空子”漏得有多大呢?有学者曾经作过统计,某市检察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比例,竟然高达85%以上,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统计数甚至都是100%,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屡见不鲜。那么,我们不禁要问,5万元以下“小案”都去哪了呢?还是说,全国上下所有的官员“胃口”都如此之大,5万元以下一律不入其眼?显然,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但按现行法律,5000元以上的贪污就应当入罪,这意味着,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贪污,就没什么人管,差不多就属于“可以伸手”的灰色地带。

  事实上,千百年来官场的情况都是这样的,重大案件“重拳出击”、“树立典型”,但小处全是“潜规则”。要想真正治理腐败,须有“零容忍”思维。

  也许网友会问,“水至清则无鱼”,“零容忍”做得到吗?执法成本会不会太高?从发达国家的反腐经验来看,这是必须经历的一个历程,这需要立法、执法、监督环节的全面提升。执政能力的提高,正要体现在这些细节之中。

  并且,严格执法,需从上层做起

  美国西北大学副教授温特斯说,“打击贪污的唯一有效方法,是从高层做起,采取一致性、不涉及政治的检举和狱刑。”所谓上行下效,廉洁的上层官员会任用廉洁的下属,域外反腐败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个思路也是非常重要的。


  □ 结 语

  对于我国反腐事业的实际情况而言,死刑仍是一把必需的震慑利器。但反腐事业的全面推进,仍有待人的观念和制度的全面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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