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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文化差异”使唐鹏父母免于起诉

http://www.CRNTT.com   2012-04-23 14:52:09  


 
  一是与生理、精神、心理治疗有关的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设备费用;二是必要的生理治疗、职业治疗(occupational therapy)以及复原的费用;第三还要补偿被害人受到侵害之后收入的减少部分。

  这些赔偿标准还是相当到位的。这之后,如果被害人还是不满意,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受害人也不用担心赔偿令成为“法律白条”。《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要求被告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支付赔偿,一般要求在释放后五年内赔偿完。被告人在申请缓刑时,缓刑官也会评估其赔偿能力。被告人出狱之后,如果有能力支付赔偿而不赔,法庭将发布禁令、出售其财产,甚至重新监禁。

  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但比起同样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美国赔偿令制度,中国的赔偿范围要窄很多;而且一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就不能再另行提起对罪犯的民事诉讼。比如药家鑫杀人案,死者家属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只赔偿了4.5万元,这笔“物质损失”只限于丧葬费,以及死者小孩的扶养费,连死亡赔偿金都没有。又因为受害者家属没上诉,这笔赔偿成为生效判决,家属也不能另外提起民事起诉了。

  人命案尚如此,普通的强奸案更是没有多少“直接损失”,能得到的法定赔偿更低。也正是因为中国有这么一个法定赔偿标准极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所以被害人与凶手之间、在赔偿与量刑之间,有巨大的“博弈空间”,衍生出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等等问题。

  这也正是唐鹏父母到美国“花钱私了”的思维基础,他们以为美国的受害者必须从他们这里“协商”出赔偿来,否则会像中国强奸受害者那样,最终一分钱都拿不到。其实,人家根本不需要私了,不需要自己另外起诉,就能通过赔偿令,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救济。

  “用钱搞掂”在中美司法环境下含义不同

  之前父母涉嫌什么犯罪?威胁证人(witness-tampering)罪。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512第(b)(2) (A)的规定,对证人使用威胁方法试图迫使他们收回自己的证言,其行为构成威胁证人罪。

  从美国当地的报道来看,唐鹏家还是挺穷的,不是什么“高富帅”;也请不起律师,还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为他们一家辩护。如果唐家把贿赂受害者的钱,请靠谱的律师,找出警方办案中的程序违法,还是有洗脱罪名可能的。不幸的是唐家一直在按中国的方式处理此案。唐鹏被捕后,一开始就“坦白从宽”,向警察供认了罪行,输光之后跟检方诉辩交易的筹码。之后父母去贿赂受害人,企图让其改口供,对方当然不愿意冒 “伪证罪”的风险,结果爹妈一块被起诉。

  有人说:过去总是说美国的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从唐鹏案看,在美国用钱也摆不平啊。钱和法律、正义的关系,还得在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辛普森作为体育明星,巨资聘请律师“梦之队”,使出混身解术,找出警方执法中的问题,利用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推翻了控方的证据,得以脱罪。这可能并不“公平”,因为其他人没那么多钱请好律师,就会被判刑。

  这种“用钱搞掂”,找出警方的程序违法,还是在法治游戏规则里,客观上有效遏制了公权滥用,保障更多公民不受冤枉。在中国某些腐败案件中,权钱勾结,凶手用钱、用黑恶势力让受害方噤声,这种“用钱搞掂”,则是拉低了所有公民的“法治福利”。

  钱能搞掂法律,这是很多中国人的想法,但不是所有人的——如果他们生活在一个法律能切实保障他们权利的社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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