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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零容忍是不可触碰的社会底线

http://www.CRNTT.com   2012-05-31 11:42:12  


 
  鉴于此,那种认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治腐败的论调,恰是对腐败和腐败现象两个概念的混淆。殊不知,腐败是一种制度和机制设计的失范,是可以从制度上加以根治的,无法“根治”的是腐败现象,因为腐败现象是一种个体道德行为,任何社会都会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可见,当前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不能说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腐败,更不能以目前腐败频发就要求民众适度提高容忍度,并要求媒体和谐之。

  进而言之,类似于股市的内幕交易,腐败是基于公权的一种内幕交易,其带有典型的隐秘性和高度信息不对称性,这使得腐败案例基本都属于事后败迹性的。因此,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既不是变相提高公职人员工资的高薪养廉,又不可能单纯基于思想上的纯洁性教育,而应集中在事前的制度性规范和约束,以及事后严惩等方面。

  应该从制度上严格厘清公权与私权边界,政府职能由经济社会管制型转变成公共服务型,降低公权对经济社会资源的直接配置能力,压缩公权的自由裁量空间,强化治权民授的公权理念,从而削弱公权内含在经济社会中的市场租值。其次,在制度和机制设计上,强化权力的制衡性和机制上的激励相容性。这一则需要加强党政机关各部门间的权力制衡性,一则需要强化外部监管和信息透明性,如完善《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尽快推出《行政程序法》等,使公权放置于公开透明的阳光之下,接受公众质询和监督,降低公职人员行权的隐秘性,降低以权谋私的发现成本。而至于事后惩治,主要是通过提高刑罚等提高反腐威慑力,增加腐败风险和成本。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惩防腐败一直是执政党和政府自我净化的重要使命,对腐败哪怕是适度的容忍都是一种罪过,当然这不排除引导社会对腐败现象的正视。因此,当前要根治腐败的关键是把权力放置在依法行政的铁笼,压缩权力背后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一腐败温床,降低公权滥用的腐败收益;否则面对公权内含的巨大市场租值之诱惑,通过道德自律和严刑酷法不足以制止公职人员的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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