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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辉:警惕“文革”元素复活

http://www.CRNTT.com   2012-06-13 10:57:16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防止文革重演

  上述文革某些元素的遗毒之所以还在一些地方、一些事件中表现出来,基本缘由还在于文革结束以来,我们虽然进行了经济改革和某些局部的政治改革,但产生文革的政治制度的根基基本没变。诸如“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第一把手说了算”,权力无制约,司法不独立,政法委擅权,公民无自主的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等。这就是如温家宝总理所忧虑的:“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虽然历史条件已大不相同,像极“左”势力所盼望的全面复辟文革,难以如愿;但像重庆这样,特别是某些文革元素的局部乃至大面积复活,则已是可以触摸到的现实。

  长期以来,人民期待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讲得口干舌烂,但政治体制改革还是难有进展。

  正如今年2月23日《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所尖锐指出的:“现实中,或是囿于既得利益的阻力,或是担心不可掌控的风险,或是陷入‘不稳定幻象’,在一些人那里,改革的‘渐进’逐渐退化为‘不进’,‘积极稳妥’往往变成了‘稳妥’有余而‘积极’不足。”评论尖锐地指出:“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就会有危险。”

  现实昭告我们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已是民心所向。且不论那些既得利益集团必然要抵制政改;对于有心执政为民的领导人,我想也不必把政改设想为那么艰险复杂而趑趄不前。无论执政者还是社会精英,不必一想到政改,就是毕其功于一役地实行多党制,就是三权分立,就是普选……改革步骤不妨找准切入点和非改不可的急切点,然后平稳推进。以下几点,我认为是当下不难办到、也是迫切要做的:

  1.通过“重庆事件”展开对文革的大讨论大反省

  应当说,重庆刚刚经历了一场小文革,它已引起全民的热议。我们应当因势利导,迅速公布“重庆事件”、特别是其“唱红打黑”的真相,由此开展对文革历史真相的复原和研讨,反省文革产生的思想与制度根源,检讨其遗留的弊害,作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张本。

  2.通过纪念82宪法诞生30周年,宣传宪政精神,由依法治国上升到依宪治国,落实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1982年宪法诞生30周年。这部宪法是初步总结了文革教训的产物,它确认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的地位;初步摆正执政党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体现了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在以后通过的四个修正案中,进一步确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等重要原则纳入宪法。它是四部宪法中比较好的一部。其最大缺陷是没有鲜明地明确司法独立原则,没有严格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有不少缺漏,宪法权利缺少或没有立法保障。

  当前的首要任务,一是要在治国理念和法治建设目标上,由依法治国上升到依宪治国,建设宪政国家。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82宪法颁布20周年大会上曾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还要特别强调吸取文革时期破坏宪法的教训:违宪、毁宪就有发生第二次文革的危险。

  二是要立即落实宪法第35条的各项公民自由权利的立法。立即制定出版法、社团法、新闻法(《共同纲领》第49条曾确认“保证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以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法律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已有草案,由于各种不成理由的原因而被搁置。鉴于我国宪法是“不可诉的宪法”,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也不是“直接有效的权利”,因为公民权利受到侵犯,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进行诉讼,必须有立法为据。在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前,司法机关不能把宪法司法化,这样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现今只有国务院或其部委制定的有关这些权利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甚至红头文件,如宗教管理条例、出版印刷条例、社团管理条例、互联网的一些规定等。这一则违反了《立法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律来制定的规定,是越权立法和越前立法;二则有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的立法主旨是要以保障公民自由为主,而现在的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则以控制和限制自由为主。这也是违反公民权利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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