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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次陈江会推延看岸分歧及马政府考量

http://www.CRNTT.com   2012-06-25 08:40:01  


 
  不过,香港中通社则引述“消息人士”指称,北京从未答应刑事或行政拘留台商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台湾家属,因为这已属“超国民待遇”,与大陆今年三月刚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内容不符。大陆只能答应到“国民待遇”的程度,即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家属。而台方在谈判进程中,始终认定大陆最终将接受台方要求,却没设想到,人身安全问题涉及大陆公安、司法等各单位职权,整合上原就困难重重,还需各省政府配合执法。现在面临会谈延期,显示当初预期可达成的目标过于乐观,或许也过于一厢情愿。

  海峡两岸的“各自表述”,折射出几个问题:其一、尽管海峡两岸都有意着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良好意愿,但由于两岸的法律体系及规范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不可能一踯而就。就这次分歧而言,两岸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这在日后两岸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活动时,还将会凸显出来。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体系方面,两岸有许多差异。尽管大陆方面正逐步向国际惯例接轨,包括采纳了“无罪推定论”、“刑罪法定主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但毕竟还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内陆偏远地区法治意识较为薄弱的地方,即使是属于直辖市的重庆,在薄熙来、王立军大搞“打黑”期间,就有不少脱逸法制轨道,“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做法。另外,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与台商合作的当地国有企业,也不排除在处理商业纠纷的过程中,使用了向当事台商扣上各种吓人的“刑事犯罪”大帽子的手法。

  这也正是虽然中国已经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但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审议通过了对《经济文化社会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书,并将批准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而至今仍未能通过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范,未能符合这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

  而与此同时,台湾地区虽然并不具有联合国成员的资格,但无论是陈水扁还是马英九,都一直有意利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来作为参与联合国活动的“敲门砖”,故而由“立法院”通过了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书,并声称要将之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台湾当局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就是认为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当然还有有关民主选举方面的规定),已基本上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台湾方面对是以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及“立法院”通过批准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来比照衡量“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的相关内容的。这就与大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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