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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没有秘密,科学的交给科学

http://www.CRNTT.com   2012-07-26 10:14:56  


环境监测信息关乎公共利益,不应由任何个人或机构垄断
  中评社北京7月26日讯/“环境监测虽然会影响到公共决策,但它本身却属于科学的范畴。多数法治社会均将环境和生态监测信息视为人类的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没有任何一方(包括政府)可以阻止他方公布该信息。因为环境监测信息关乎公共利益,涉及到不特定人的健康和福祉,不应由任何个人或机构垄断。”华声在线今日登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的评论文章“环境没有秘密,科学的交给科学”,详文见后:

  针对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定期公布PM2.5监测数据的做法,2012年6月,上海市环保局负责人指责其不合法。随后,环保部副部长吴晓清也表示,这种做法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干涉了中国内政,而这种只用一个点位上的监测数据就对整个区域的空气质量作出评估的做法也不科学。美国大使馆随后表示,监测和公布PM2.5数据是为了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健康知情权,并未干涉中国内政。

  经过这一番争论,环保部门决定加大监测信息的发布,到今年下半年,全国74个城市将发布包括PM2.5数据在内的更加完整的空气质量指数。可以看出,外部监督的存在实际上促进了中国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扩展了中国公民知情权的疆域。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日趋严重,引起民间环保组织的高度关注。有民间组织准备自行购买设备进行监测,却又担心有违法风险。导致这种风险的“法律”就是环保部2009年4月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有条文规定:

  “进口的环境监测专用设备,必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适用性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现行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颁布)就已经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发布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其中七条要求环境监测信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有关部门间检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管理。

  上述征求意见中的“条例”,一是将该规范的法律位阶从部门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二是对进口环境监测设备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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