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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共两党均放弃对日战争索赔

http://www.CRNTT.com   2012-10-02 09:03:08  


 
  (1)日本赔偿应以实物为主、赔款为辅。(2)中国受日本蹂躏最久,受害区域最广,公私财产损失最大,人口伤亡最多,故对日本索取赔偿应有优先权。(3)凡在中国境内的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的一部分,日侨此项私产损失,由日本政府负担之。(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的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作赔偿的一个部分。(5)日本应将每年所生产的一部分原料及产品,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定量交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一部分。(6)关于伪钞及日本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军用票等金融方面的损失,日本政府应在若干年内向中国政府分期偿还。(7)苏联在东北发行的货币、中国在越南受降的一切费用,中国在军事占领日本期间的费用,均应由日本偿还或负担。(8)日本应将其可变卖的有价证券及国外资产(包括外汇)的大部分移交中国政府。(9)若不由各国自行提出个别赔偿要求时,应争取中国有日本赔偿总额中占半数以上。

  日本政府竭力渲染经济困难,且将困难归咎于台湾、朝鲜等殖民地的丧失

  作为战败赔偿者,1945年12月3日,日本政府向盟国递交了一份赔偿意见书,题为《关于日本赔偿的初步研究》。在意见书中,日本政府竭力渲染其经济所面临的诸多困难。意见书认为,日本目前面临五大经济困境:1、自给自足食品供应的困难;2、国内自然资源的贫乏;3、海上运输收入的丧失;4、原料加工品出口的不足;5、就业困难。日本政府还认为,要维持1930年的生活水平,日本不得不出口价值32亿日元(按1941年物价)的商品;就业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让制造业工厂吸纳过剩的农村人口。鉴于此,在允许的范围内,日本应尽可能保留多类工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在总结困难原因时,并没有反省其侵略战争,反而将原因归结为资源丰富的朝鲜、台湾、库页岛的丧失。 

  美国完全控制整个对日索赔进程,麦克阿瑟有“决定权”

  日本投降以后,盟军占领日本,美国陆军上将麦克阿瑟为驻日盟军总司令,代表盟国在占领期间管制日本。事实上,占领军以美军为绝对主力,盟军总部各级负责人员也均为美驻日盟军总司国派遣人员,故管制日本之权,操之于麦克阿瑟一人之手。

  故而,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美国就成了绝对的主导者。盟国具体负责推动对日索赔工作的是两大机构:远东委员会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前者是制定战后对日索赔及对日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中、美、英、苏、法、荷、菲、加、澳、新西兰、印度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后者则是盟国驻日占领军的最高统帅部,是对日索赔的具体执行机构。也就是说,远东委员会通过的一切索赔决策,最后都必须通过美国政府向盟总传达指令,才能获得执行。事实上,麦克阿瑟对一切索赔事务都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如:在盟总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纽西兰代表以各国代表提出问题,赔偿组常谓其为经济科学组职权范围,不能答覆。建议每次开会时,请经济科学组派员参加。主席答覆:关于何厂提供赔偿,最后决定权并不在经济科学组,而在麦帅,故该组人员亦难答覆”;再如: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菲代表提横须贺海军工厂内有高频熔炉,由占领军交日本民间工厂作生铁铸件,似可另觅民营工厂铸制,将该件提出拆迁。英提佐世保海军船厂全为民营公司利用,似应提充赔偿。主席答覆:兵工厂设备留用问题按美国先期拆迁临时指令,麦帅有权决定。”由此可见美国政府乃至麦克阿瑟个人在整个对日索赔进程中的强大控制力,也可见其他国家的人微言轻。

  鲍莱的调研报告:日本生产能力仍然很强,应尽量拆赔

  虽然日本在递交给盟国的赔偿意见书里放肆哭穷,但盟国对其经济状况其实有过专门的调查。早在1945年11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即曾派遣鲍莱(Edwin Pauleg)为赔偿专使,率领一个工作团前往日本实地考察其经济状况,以便确定日本国内的工业设备哪些可以用作赔偿。

  鲍莱到日本后,从两个出发点展开其调查工作——(1)赔偿应有利于减少日本的作战潜力;(2)估计赔偿的多少应根据日本的偿付能力,而不是根据各同盟国战争损失的情况——并于12月初向总统提交了他的第一份报告,对日本如何赔偿提出了具体意见。报告要点包括:1、向日本索赔的目的是使日军国主义不能复活,并使日本经济安定;2、日本战时工业虽受到一定损失,但因它一直注重发展军备和战争给养能力,目前它的生产能力仍很强,超过了日本国民和平生活需要甚多;3、拆迁日本多余工业设备,这是解除日本经济武装的必要措施,对日本人民无害而有利,对受赔国发展工业有利,可遏止日本侵略扩张的野心;4、应先行制定临时方案,以便尽早拆迁;5、所有的日本财阀工业设备应尽快先拆迁。稍后,1946年4月,鲍莱工作团队给出了他们的最终调查报告,除上述要点之外,另有补充:(1)赔偿拆迁应迅速执行,日本国外资产可留在原地并在赔偿物资内计算,以前使用某国原料的供赔工厂,其机器部件立即拆迁运往该国;赔拆后的日本工业能力以适应国内需要为限。(2)不主张以劳力、现存工业生产品、现存货物及股票与债券这四种形式作为赔偿。综而言之,鲍莱主张对日本应实施严厉的拆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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