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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地权是一号文件核心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10 08:48:27 |
东方早报发表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凤章文章认为,于众多头绪之中,地权保护无疑是进一步落实这一文件的总抓手: 第一,地权保护是进一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零碎化严重,需通过市场实现规模效应。文件强调,要进一步稳定承包经营权,研究其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并要求5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这显然是在为承包权的市场交易铺路。 文件强调,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而这一新型主体如果要坚持个体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而不是权势者吞并弱者的大鱼吃小鱼,如果要坚持农民共同投资、共同分享财富增长的和谐共生,而不是以贫富差距继续扩大为代价的简单化规模生产,那么,就必须充分尊重合作主体的土地财产权和投资自由。 文件重申,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禁擅自改变农地用途。而现有土地征收按照原土地用途补偿的规定,本质上是通过剥夺农民土地的开发权,来换取城市居民和国家的粮食安全。实践证明,这种罔顾农民土地开发权利益,简单依赖行政管理和制裁的粗暴做法,根本无法达到保护农地的目的。从这一角度说,文件强调要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和耕地保护补偿,就绝非政府对农民的恩赐,相反,是对农民土地开发权的赎买。相较于原来不承认农民土地开发权的做法,这实在是一大进步。 第二,地权保护也是实现城镇化的重要基础。文件特别指出,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农村土地的城镇化,而是与农业现代化配套的农民的城镇化。但要让有一技之长、能在城市立足也愿意在城市发展的农民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安心于城市,要让更多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不再饱受亲人分离的痛苦,也能够团聚在城市,就必须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置换为进城创业的资本,给他们投资的能力,而不是只允许他们赤条条地来城市出卖劳动力以换取微薄的工资。 为此,必须允许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人担心,这会使农民丧失土地的保障,这种担心并无道理。 首先,交易自由,恰恰表现为农民在自身收益、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慎重选择,可有效杜绝“崽卖爷田不心疼”,强制将土地转为廉价社保情形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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